
(1) [duel]∶兩個人之間的格鬥;兩個人之間有證人在場的、預先安排的、使用緻命武器的正式格鬥,它通常是一方傷害或侮辱另一方的結果
期我決鬥某所。——宋· 胡仔《苕溪漁隱叢話》
(2) [decisive struggle]∶泛指決定勝負的鬥争
亦作“決鬥”。 1.決定最後勝敗的戰鬥。《後漢書·呂布傳》:“ 布 彎弓顧曰:‘諸君觀 布 射﹝戟﹞小支,中者當各解兵,不中可留決鬭。’”《魏書·侯莫陳悅傳》:“ 黑獺 至,遙望見 悅 ,欲待明日決鬭。” 郭沫若 《戰聲集·詩歌國防》:“如今他要在最前線和猛惡的帝國主義決鬥。”
(2).泛指進行你死我活的鬥争。 瞿秋白 《亂彈·財神還是反財神》:“他們也就非常之馴服,對着外國大財神總是‘鎮靜而無抵抗’,想多得幾個賞錢。可是,他們還很勇敢--時時刻刻要互相決鬥,為的是要搶賞錢。” 茅盾 《子夜》十九:“這時候,市場裡正轟起了從來不曾有過的‘多頭’和‘空頭’的決鬥。”
(3). 歐洲 舊時流行的一種風俗。雙方發生争端,各不相讓,約定時間地點,并邀請證人,彼此用武器格鬥。古代多用劍,近代用6*手6*槍。我國為個人恩怨進行的格鬥,亦稱“ 決鬭 ”。 老舍 《四世同堂》七七:“假若他這一輩子也有一樁教他覺得可恥的事,那便是他丢了老婆而沒敢向 東陽 決鬥。” 王統照 《春雨之夜·沉思》:“﹝ 叔雲 ﹞眼睜睜望着她的影子,隨了青年走去!白色絲裙的擺紋搖動,也似乎嘲笑他的失意一般。看她對待青年那種親密态度,恨不能立刻便同他決鬥。”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讀一本小書同時又讀一本大書》:“至于我那地方的大人,用單刀扁擔在大街上決鬥本不算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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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鬥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兩人因争端或榮譽,約定時間地點并使用武器(如刀劍、槍械)進行搏鬥以解決沖突的行為。其核心包含對抗性、約定性及風險性,常承載社會規範或道德評判。以下從釋義、字源、文化背景三方面詳解:
解決争端的武力對抗
指雙方通過預先約定的武力較量解決不可調矛盾,常見于名譽、情感或利益沖突。《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其為“舊時歐洲風俗,兩人發生争端,各不相讓,約定時間地點,并邀請證人,彼此用武器格鬥”。
特征:儀式性(證人監督)、緻命性(武器使用)、私力救濟(非法律途徑)。
字義拆解與引申
二字組合強化“以武力裁決”的語義,區别于普通鬥毆。
歐洲騎士傳統的制度化行為
中世紀歐洲将決鬥視為貴族維護榮譽的合法手段,需遵守《決鬥法典》(如1777年愛爾蘭法典),規定武器選擇、證人職責等流程。此制度在19世紀後逐漸被法律禁止。
文學與法律的鏡像投射
當代漢語中,“決鬥”可隱喻非暴力領域的激烈競争:
此用法剝離了暴力屬性,但延續“公開較量以定輸赢”的核心邏輯(《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權威參考來源:
“決鬥”一詞包含多重含義,綜合權威來源可歸納如下:
決鬥(拼音:jué dòu)指兩人為解決争端或決定勝負而進行的正式格鬥。其核心特征包括:
歐洲傳統風俗
起源于中世紀歐洲貴族階層,被視為維護榮譽的手段。例如俄國詩人普希金因決鬥身亡,成為曆史典型事件。
在某些司法體系中,決鬥甚至被視作“神判”,即活下來的一方被認為得到上帝庇佑。
中國語境下的應用
中文文獻中既有實際格鬥的記載(如《後漢書》中呂布射戟解圍的故事),也用于比喻鬥争,如沈從文描述街頭械鬥,瞿秋白引申為經濟領域的對抗。
如需進一步考證曆史案例或文學引用,可參考《苕溪漁隱叢話》《後漢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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