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liceman] 國家維持社會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其中的成員
(1).警戒監察。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藍摩國》:“野象羣行,採花以散,冥力警察,初無間替。”《新五代史·史弘肇傳》:“ 弘肇 出兵警察,務行殺戮,罪無大無小皆死。” 宋 陸遊 《南唐書·盧郢傳》:“ 後主 命 韓德霸 為都城烽火使,警察非常。”
(2).警惕省察。 宋 王鞏 《甲申雜記》:“ 趙清獻 每夜靜焚香於庭,具言自晨興至夕,凡與人言及所奏事,與其所為事,諄諄以告諸天。或問之,則曰:‘苟欺其心,則靦於語言,其敢告諸上帝乎?乃所以自警察也。’” 明 陳敬宗 《題晦庵先生書簡墨迹卷後》:“乃知先生雖已造大賢之域,亦有資於警察涵養之功也。” 清 金埴 《不下帶編》:“一分權勢,一分造孽,非必自造也,代之者衆矣! 蓮師 棒喝,當路者可不時時警察乎!”
(3).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而設置的武裝性質的治安力量。亦指構成這種力量的人員。 梁啟超 《滅國新法6*論》:“夫警察為統治之要具,昔無今有。” 劉半農 《賣蘿蔔人》詩:“警察忽然發威,将他攆出門外。” 王西彥 《古城的憂郁·蹂6*躏》:“我們當警察的是維持治安,維持 中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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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特定職業群體的專有名詞,指依法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國家公職人員。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
警察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其構詞源于“警”(戒備、警覺)與“察”(觀察、稽查),組合後強調“通過警惕性巡查維護公共安全”的核心職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警察的法定職責包括:
實踐中分為治安警、刑警、交警、特警等專業警種,覆蓋公共安全各領域。
警察作為國家暴力機器的組成部分,其權力直接來源于法律授權,具有強制執法權。同時需遵循“執法為民”原則,接受社會監督,體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性。國際通行的“服務型警務”理念亦強調其公共服務屬性。
定義溯源:漢語“警察”一詞在清末新政時期引自日本漢字詞(源自法語 police),1902年清政府設“警察總局”後成為官方正式稱謂,取代傳統“捕快”“衙役”等舊稱。
“警察”一詞由“警”和“察”組合而成。“警”指戒備、警示,“察”意為觀察、審查,合起來指負責警戒、偵查以維護社會秩序的職業群體。以下是關于“警察”的詳細解釋:
警察是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執行法律的執法人員,主要職責包括:
警察體系因國家或地區而異,常見分類包括:
警察依法享有執法權,例如盤查、拘留、使用警械等,但須遵守程式正義,避免濫用職權。執行任務時需出示證件或穿着制服,接受公衆監督。
警察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承擔高風險工作,需平衡執法力度與公衆信任。近年強調“服務型警務”,推動社區互動和技術應用(如天網監控、大數據分析)提升效率。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或地區的警察制度細節,可查閱當地法律法規或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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