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家,分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謀反大逆》:“謀反者……及期親伯叔等,亦不限已未柝居,皆坐,而不及其孫。”
根據現有漢語詞典資源及古籍文獻考證,"柝居"一詞未被《漢語大詞典》《辭源》《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字源與古籍用例進行考釋:
本義為古代巡夜時敲擊報更的梆子。《說文解字》:"柝,判也。從木,斥聲。"引申為擊柝警戒或分裂之意,如《木蘭詩》"朔氣傳金柝" 。
多指住所、居住,亦有停留或處于某種狀态之義,如《易·系辭》"上古穴居而野處" 。
目前可考的文獻中,"柝居"屬罕見組合,僅見于部分明清筆記:
"柝居"屬文言遺存詞,可釋為:
在值守或隱居狀态下擊柝而居,特指夜間從事警戒職務者的栖身之所,或引申為清苦孤寂的居住環境。
注:因該詞未被現代詞典規範收錄,釋義基于古籍語境推演。建議進一步查閱《中國基本古籍庫》或《四庫全書》電子版以驗證用例 。
“柝居”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析:
字義分解
詞義解釋
“柝居”指分家或分居,多用于描述家族成員因矛盾或制度要求而分開生活的狀态。例如清代《福惠全書》提到“已未柝居”即指無論是否已分家。
古代文獻用例
該詞在古籍中較為罕見,主要見于法律或家族制度相關文本。如清代黃六鴻在讨論謀反罪連坐範圍時,提到親屬“不限已未柝居”均需擔責,反映古代宗法制度對分家的嚴格界定。
文化内涵擴展
現代使用情況
當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僅見于研究古代社會制度或文學作品的注釋中。現代表達分家多用“分家”“分戶”等詞彙。
若需進一步了解“柝”的其他含義(如梆子、開拓義項)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漢典等權威字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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