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依居住地區的次第,由近及遠。《周禮·地官·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 鄭玄 注:“ 鄭司農 雲:‘以田畔所與比正斷其訟。’”《史記·平準書》:“ 南陽 、 漢中 以往郡,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币物,傳車馬被具。” 司馬貞 索隱:“謂 南陽 、 漢中 以往之郡,各以其地比近給初郡。初郡,即 西南夷 初所置之郡。”《漢書·食貨志下》:“ 南陽 、 漢中 以往,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币物,傳車馬被具。” 顔師古 注:“地比,謂依其次第,自近及遠也。”
地比是古代法律術語,指通過比較相鄰土地的邊界位置來解決土地所有權争議的方式,強調以實地勘驗和比對作為确權依據。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實踐如下:
字義解析
“地”指土地,“比”意為比較、對照。“地比”即通過實地勘驗,比對相鄰土地的邊界标志(如田埂、界石),以确定權屬範圍。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3卷,第287頁。
法律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解決田界糾紛。據《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即民間土地争議需依靠鄰近土地的邊界作為參照物來裁決。此法要求争議雙方與第三方“地比者”(鄰地所有者)共同參與勘驗,确保公正性。
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6頁。
周代起源
作為西周“邦國”時期的土地管理制度,“地比”與“版圖”(戶籍地圖)并行,構成早期地籍認證體系。其操作需由“司約”官吏監督,記錄于“劑”(契約文書)中。
來源: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0頁。
後世發展
漢代演變為“案比”,唐代納入《唐律疏議·戶婚律》,要求土地交易時需“驗鄰至”,即核對四鄰邊界。明清時期進一步細化,出現“魚鱗圖冊”等配套地籍工具。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第132頁。
“地比”體現了古代“以地證地”的實證精神,其依賴鄰裡見證的模式,反映了傳統社會“無訟”思想下對基層自治的重視。現代不動産登記中的“四至确認”制度,可視為其法理邏輯的延續。
來源: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89頁。
“地比”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分析:
主流含義:指依照居住地區的鄰近順序,由近及遠處理事務。這一用法源于《周禮·地官·小司徒》中“凡民訟以地比正之”的記載,強調通過鄰近居民作證來裁決民間訴訟。例如《史記》記載南陽、漢中等地“各以地比給初郡”,指按鄰近地區順序提供物資。
特殊語境含義:現代少數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某地條件較差或不如其他地方。但這種用法在古籍和權威辭書中未見明确記載,可能是現代引申義或誤用。
使用場景差異:
建議在古籍閱讀或學術研究時采用第一種含義,若現代語境中使用第二種含義需注意标注引申義,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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