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llect evidence] 尋取證據
嚴格取證
求取證據。 晉 楊乂 《刑禮論》:“蓋刑禮之本,經緯陰陽,拟則乾坤……或者取證於《春秋》,有意乎尋本以綜末。”《小說選刊》1981年第8期:“至于 朱江川 的第二條罪狀,必須到 廣州 找他姑姑和當地公6*安局,還涉及他國外的親屬,根本無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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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取”和“證”兩個語素構成。從構詞法分析,“取”表示獲取、取得,如《說文解字》釋為“捕取也”;“證”指憑證、證據,《玉篇》釋為“驗也”。組合後,“取證”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被定義為“通過合法手段獲取能夠證明事實的依據”。
在法律語境中,該詞特指司法機關或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固定證據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确指出,取證行為需符合程式正義原則,嚴禁以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獲取證據。
在日常用語層面,詞義可擴展為“通過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的普遍行為”。例如在學術研究中,學者通過實驗數據采集、文獻考據等方法進行學術取證,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當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引申為“為驗證假設而搜集材料的過程”。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取證”一詞的現代用法融合了傳統法理概念與現代科學驗證思維。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強調其雙重屬性:既包含司法程式的技術性要求,又體現普遍認知活動中“證據鍊構建”的邏輯特征。
“取證”指在法律或調查過程中,通過系統化方法收集、固定、分析和保存證據,以證明事實或支持法律結論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證的核心目的是為司法或調查提供客觀依據,确保事實的準确性和合法性。其過程需遵循法律程式,強調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法律條款,可參考司法機構或專業法律平台(如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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