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llect evidence] 尋取證據
嚴格取證
求取證據。 晉 楊乂 《刑禮論》:“蓋刑禮之本,經緯陰陽,拟則乾坤……或者取證於《春秋》,有意乎尋本以綜末。”《小說選刊》1981年第8期:“至于 朱江川 的第二條罪狀,必須到 廣州 找他姑姑和當地公6*安局,還涉及他國外的親屬,根本無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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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指在法律或調查過程中,通過系統化方法收集、固定、分析和保存證據,以證明事實或支持法律結論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證的核心目的是為司法或調查提供客觀依據,确保事實的準确性和合法性。其過程需遵循法律程式,強調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法律條款,可參考司法機構或專業法律平台(如華律網)。
《取證》是一個常用的詞彙,可以拆分為“取”和“證”兩個部分。其中,“取”字的部首為“又”,筆畫數為3;“證”字的部首為“言”,筆畫數為12。
這個詞彙來源于漢語,它的繁體寫法為「取證」。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取」字的寫法較為特殊,其中的“耳”部作為旁字,寫在了“又”下方;而「證」字的寫法與現代寫法相似。
以下是一些關于“取證”的例句:
1. 我們需要收集更多的證據來取證。
2. 他雇傭了一位************來幫助他取證。
除了“取證”之外,還有一些與之相關的詞彙:
1. 取證人:指能夠提供證據的人。
2. 證據:指可以證明某事屬實的材料或信息。
3. 證明:指以證據等方式使某事屬實或變為可信。
與“取證”意思相近的詞彙包括:
1. 搜證:指搜尋、收集證據。
2. 查證:指查找、核實證據。
3. 确證:指确認、證實事實。
與“取證”意思相反的詞彙包括:
1. 丢證:指遺失、失去重要證件。
2. 銷證:指銷毀、廢棄證件或證據。
3. 僞證:指虛假、僞造的證據。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了解了“取證”的意思、拆分部首和筆畫、來源、繁體、古時候漢字寫法以及例句,同時還了解了一些相關的詞彙,如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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