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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的意思、審判長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審判長的解釋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定義,“審判長”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和主持庭審活動的法官。其核心職責包括:


一、定義與職責

審判長是合議庭(由多名法官或法官與陪審員組成)的負責人,在案件審理中行使以下職權:

  1. 主持庭審:指揮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式,維護庭審秩序。
  2. 組織合議:召集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歸納争議焦點,提出處理意見。
  3. 籤發文書:審核并籤發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4. 程式決定權:處理回避申請、延期審理等程式性事項。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三、與“審判員”的區别

審判長是臨時性職務角色,僅在具體案件中履職;而“審判員”是法官的職稱等級(如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屬于法定職務身份。


參考資料(權威來源):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注:因未檢索到可公開引用的線上詞典或法律條文鍊接,此處僅标注來源名稱。建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司法數據庫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長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臨時職務,其核心職責和性質可概括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1. 臨時性角色:審判長并非固定職稱,而是為特定案件審理臨時設定的職務,案件結束後職務自然終止。
  2. 任命方式:通常由法院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若院長或庭長參與審理,則直接由其本人擔任。

二、主要職責

  1. 組織審判活動
    • 主持庭審,包括宣布開庭、維持法庭秩序、指揮訴訟流程等。
    • 組織合議庭成員進行庭前準備(如确定審理方案、分配任務)及庭審後的案件評議。
  2. 決策與籤發權
    • 審核并籤發訴訟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對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可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
  3. 案件管理
    • 指定案件承辦人,監督審理期限,協調庭審分工,并對合議庭的審判質量負責。

三、法律依據

四、與其他職務的區别

審判長與“院長”“庭長”等固定職務不同,其權限僅限于案件審理期間,且不因職務獲得長期行政權力。例如,庭長若未參與案件審理,則不會自動成為審判長。

以上信息綜合自法律條文及實務解釋,如需完整内容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法院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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