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的意思、審判長的詳細解釋
審判長的解釋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詞語分解
- 審的解釋 審 (審) ě 詳細,周密:審慎。審視。 仔細思考,反複分析、推究:審查。審定。審訂。審核。審美。審計。審評。審時度勢。 訊問案件:審理。審判。審訊。公審。 知道:不審近況如何? 一定地,果然:審如其
專業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定義,“審判長”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和主持庭審活動的法官。其核心職責包括:
一、定義與職責
審判長是合議庭(由多名法官或法官與陪審員組成)的負責人,在案件審理中行使以下職權:
- 主持庭審:指揮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式,維護庭審秩序。
- 組織合議:召集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歸納争議焦點,提出處理意見。
- 籤發文書:審核并籤發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 程式決定權:處理回避申請、延期審理等程式性事項。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合議庭由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法官擔任。
- 重大疑難案件可由院長、庭長直接擔任審判長。
三、與“審判員”的區别
審判長是臨時性職務角色,僅在具體案件中履職;而“審判員”是法官的職稱等級(如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屬于法定職務身份。
參考資料(權威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注:因未檢索到可公開引用的線上詞典或法律條文鍊接,此處僅标注來源名稱。建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司法數據庫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長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臨時職務,其核心職責和性質可概括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 臨時性角色:審判長并非固定職稱,而是為特定案件審理臨時設定的職務,案件結束後職務自然終止。
- 任命方式:通常由法院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若院長或庭長參與審理,則直接由其本人擔任。
二、主要職責
- 組織審判活動
- 主持庭審,包括宣布開庭、維持法庭秩序、指揮訴訟流程等。
- 組織合議庭成員進行庭前準備(如确定審理方案、分配任務)及庭審後的案件評議。
- 決策與籤發權
- 審核并籤發訴訟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對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可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
- 案件管理
- 指定案件承辦人,監督審理期限,協調庭審分工,并對合議庭的審判質量負責。
三、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明确審判長的任命規則。
-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指出,審判長不設固定級别,其組成依據案件需要臨時确定。
四、與其他職務的區别
審判長與“院長”“庭長”等固定職務不同,其權限僅限于案件審理期間,且不因職務獲得長期行政權力。例如,庭長若未參與案件審理,則不會自動成為審判長。
以上信息綜合自法律條文及實務解釋,如需完整内容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法院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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