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審判長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臨時職務,其核心職責和性質可概括如下:
審判長與“院長”“庭長”等固定職務不同,其權限僅限于案件審理期間,且不因職務獲得長期行政權力。例如,庭長若未參與案件審理,則不會自動成為審判長。
以上信息綜合自法律條文及實務解釋,如需完整内容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法院工作規範。
審判長是指負責主持審判、在法庭上行使審判權的最高職位。審判長在司法系統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負責确保審判過程公正、合法,并保證被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審判長通常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嚴謹的判斷力,是法庭上不可或缺的人物。
審判長的拆分部首是言字旁和宀字頭,部首是“讠”和“宀”,分别位于左邊和上邊。共有12畫。
“審判長”一詞來源于漢字,它是由“審”、“判”和“長”這三個字組合而成。在繁體字中,這個詞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時候,漢字的書寫方式可能有所不同。關于“審判長”的寫法,雖然具體的古代寫法尚不清楚,但基本的字形和現代寫法相似,仍然由“審”、“判”和“長”三個字組合而成。
1. 法庭上的審判長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2. 這位審判長以嚴明的态度和高超的法律知識赢得了公衆的尊重。
組詞:審判員、審判、審理
近義詞:法官、法庭主任
反義詞:被告人、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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