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僚大姓隸屬下租田耕種并供役使的佃戶。《誠意伯文集》卷一附 明 劉仲璟 《遇恩錄》:“﹝帝﹞宣諭:你家去,種田的種田,有莊佃的使佃僕,有伴儅的使伴儅。”
佃仆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的一種依附性農業勞動者,其身份介于佃農與奴仆之間。據《漢語大詞典》記載,佃仆指“佃戶中地位最低下者,依附于地主,世代為主家服役”。這一群體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時期,至明清時期在江南地區尤為常見。
從社會結構來看,佃仆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通過租佃契約耕種地主土地,需繳納地租;另一方面需承擔主家的雜役,如守墓、擡轎、修繕房屋等,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中國社會史大辭典》指出,佃仆的戶籍往往附屬于主家宗族,婚姻、遷徙等行為均需獲得主家許可。
該制度的形成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部分佃仆源于戰亂中投靠豪強的貧民,或因債務淪為世仆。其法律地位在《大明律》中亦有體現:“佃仆毆傷家長,加凡人二等;家長毆佃仆緻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顯示出明顯的人身依附特征。這一制度直至民國時期土地改革才逐漸消亡。
“佃仆”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的一種特殊依附階層,其地位介于佃農與奴婢之間,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佃仆指舊時官僚或地主屬下租田耕種并供役使的佃戶,需為地主提供勞動力和無償服役,同時受到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約束。不同地區對其稱呼多樣,如“莊仆”“地仆”“伴當”等。
起源與發展
依附關系
形成途徑
經濟與生活
佃仆雖與佃農均租種土地,但人身依附性更強,需承擔非生産性勞役,且社會地位更低,接近奴仆。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如明代《誠意伯文集》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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