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稅。《清會典事例·戶部·銅鐵錫鉛礦課》:“ 廣西省 恭城縣 屬 山鬥岡 銅礦,每百斤抽課十五斤。” 清 昭槤 《嘯亭雜錄·緬甸歸誠本末》:“境内 茂隆山 廠自前 明 開採甚旺,廠民 吳尚賢 等議給山水租銀,不敢受,請照内地廠例,抽課報稅以作貢物。”
"抽課"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方向:
指從整體課程或教學内容中有選擇地抽取部分進行授課、考核或重點講解。
示例用法:
"本次期中考試采取抽課形式,隨機選取三單元内容測試。"
此用法強調選擇性、抽樣性,常見于教學管理或考核安排中。其核心語義與"抽查""抽考"相近,但特指課程内容範疇。
作為古代賦稅制度術語,指按比例征收實物稅或商業稅。
文獻依據:
《宋史·食貨志》載:"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行者赍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抽課皆有定數。"
此處"抽課"指對商販交易按固定比率征稅(如3%),屬宋代"住稅"制度範疇,多見于經濟史研究文獻。
當前語言實踐中,第一類用法更為常見,但需依賴上下文明确指向。建議使用者補充具體語境以避免歧義。
參考資料:
“抽課”是一個曆史經濟術語,主要含義為抽稅,尤其指古代對礦産等資源的稅收征收。以下是詳細解釋:
“抽課”指從特定物資(如礦産)中按比例抽取一定份額作為稅收。例如,清代對銅礦開采的稅收政策中,明确提到“每百斤抽課十五斤”,即抽取15%的銅作為稅款。
主要用于明清時期對金屬礦産(銅、鐵、銀等)的稅收管理,屬于實物稅的一種形式,不同于貨币稅。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演變,可參考《清會典事例》《嘯亭雜錄》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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