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訓誡。《史記·周本紀》:“王道衰微, 穆王 閔 文 武 之道缺,乃命 伯臩 申誡太僕國之政。”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下:“申誡守禦有司,奉行失序,旋即廢罷。”
(2).反複述說。 晉 葛洪 《抱樸子·辭義》:“屬筆之家,亦各有病。其深者則患乎譬煩言冗,申誡廣喻。”
申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正式申明的方式予以告誡或譴責,多用于書面語及官方語境。以下從釋義、用法與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詳細解析:
申斥與告誡
指上級對下級或權威機構對個人/組織的錯誤行為進行嚴肅批評,并警示其改正。
例:行政機關對違規企業予以申誡處分。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與行政術語
在部分法規中特指一種輕微行政處罰,如台灣地區《行政罰法》将“申誡”列為處罰種類之一,屬書面告誡性質。
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二字複合後強調通過正式表述傳遞警示信息,區别于口頭訓斥。
公文與法律文書
常見于處罰決定書、監察文書等,體現程式規範性。
例:公務員因失職被記申誡一次。
組織内部管理
企業或機構對違規成員的書面警告,如員工手冊中的紀律條款。
曆史語境
古代文書中亦見類似用法,如清代吏部對官員的“申饬”(近義概念)。
詞語 | 差異點 |
---|---|
訓誡 | 側重教育性勸導,可用于司法(如法庭訓誡) |
警告 | 適用範圍廣,書面/口頭均可,嚴重性可更高 |
譴責 | 道德批判色彩強,多用于輿論層面 |
詞典釋義
“申誡:申斥告誡。”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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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用
“行政罰之種類包括:……四、申誡。”
來源:台灣地區《行政罰法》第2條(仿大陸法系行政處罰分類)
學術界定
“申誡屬聲譽罰,通過否定評價促使行為人糾錯。”
來源:《行政法學》,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公務員處分條例》(示例性條文)
“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配套解讀
“申誡”是兼具訓示性與規範性的正式告誡行為,其釋義需結合行政法語境理解,強調程式正當性與書面形式要件。
“申誡”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多層面的含義和用法:
訓誡勸告
指通過陳述和勸告來警示他人,強調對道德規範或行為準則的強調。例如《史記·周本紀》記載,周穆王曾命伯臩“申誡太僕國之政”,即通過訓誡整頓政務。
反複述說
在文學或日常語境中,也可表示對某一觀點或規則的重複強調。如晉代葛洪《抱樸子》提到“申誡廣喻”,指用大量比喻反複說明道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史記·周本紀》原文或《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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