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训诫。《史记·周本纪》:“王道衰微, 穆王 閔 文 武 之道缺,乃命 伯臩 申诫太僕国之政。”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下:“申诫守御有司,奉行失序,旋即废罢。”
(2).反复述说。 晋 葛洪 《抱朴子·辞义》:“属笔之家,亦各有病。其深者则患乎譬烦言冗,申诫广喻。”
申诫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正式申明的方式予以告诫或谴责,多用于书面语及官方语境。以下从释义、用法与权威来源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申斥与告诫
指上级对下级或权威机构对个人/组织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警示其改正。
例:行政机关对违规企业予以申诫处分。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法律与行政术语
在部分法规中特指一种轻微行政处罚,如台湾地区《行政罚法》将“申诫”列为处罚种类之一,属书面告诫性质。
来源:《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字复合后强调通过正式表述传递警示信息,区别于口头训斥。
公文与法律文书
常见于处罚决定书、监察文书等,体现程序规范性。
例:公务员因失职被记申诫一次。
组织内部管理
企业或机构对违规成员的书面警告,如员工手册中的纪律条款。
历史语境
古代文书中亦见类似用法,如清代吏部对官员的“申饬”(近义概念)。
词语 | 差异点 |
---|---|
训诫 | 侧重教育性劝导,可用于司法(如法庭训诫) |
警告 | 适用范围广,书面/口头均可,严重性可更高 |
谴责 | 道德批判色彩强,多用于舆论层面 |
词典释义
“申诫:申斥告诫。”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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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用
“行政罚之种类包括:……四、申诫。”
来源:台湾地区《行政罚法》第2条(仿大陆法系行政处罚分类)
学术界定
“申诫属声誉罚,通过否定评价促使行为人纠错。”
来源:《行政法学》,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公务员处分条例》(示例性条文)
“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申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配套解读
“申诫”是兼具训示性与规范性的正式告诫行为,其释义需结合行政法语境理解,强调程序正当性与书面形式要件。
“申诫”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多层面的含义和用法:
训诫劝告
指通过陈述和劝告来警示他人,强调对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的强调。例如《史记·周本纪》记载,周穆王曾命伯臩“申诫太僕国之政”,即通过训诫整顿政务。
反复述说
在文学或日常语境中,也可表示对某一观点或规则的重复强调。如晋代葛洪《抱朴子》提到“申诫广喻”,指用大量比喻反复说明道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史记·周本纪》原文或《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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