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orm] 明白告訴(用于上級對下級或長輩對晚輩);使公衆曉谕
告谕百姓
(1).曉喻;曉示。《史記·殷本紀》:“ 盤庚 乃告諭諸侯大臣。” 唐 元稹 《祭翰林白學士太夫人文》:“問訊殘疾,告諭禮儀。” 宋 範仲淹 《答趙元昊書》:“大王告諭諸蕃首領,不須去父母之邦。”《明史·太祖紀一》:“遣儒士告諭父老,勸農桑。”
(2).指告示,布告。 鄭振铎 《止水的下層》:“到了征服者在入城張貼停止殺戮搶略的告谕時,民衆卻蜂擁的回家。”
告谕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傳承性的複合詞,由"告"與"谕"二字組成。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正式文書或口頭宣告的方式,向特定對象傳達官方指令、政策或重要信息,常見于古代官方文書或權威場合。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詞在漢代至明清時期多用于政府頒布政令、帝王诏書等場景,例如《漢書·文帝紀》記載"遣使告谕諸侯"即為此類用法。
從詞源結構分析,"告"本義為上報、陳述,引申為正式宣告;"谕"則含曉示、明令之意,二字結合後強調權威性指令的公開傳達。唐代孔穎達在《五經正義》中注疏"告谕者,以文辭宣示于衆也",印證了其作為官方溝通工具的性質。
在近現代漢語中,"告谕"的使用場景逐漸縮小,多保留于曆史文獻或特定文體中。當代《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指官府、上級對下級或民衆發出的通告",并标注為書面語。例如宋代《資治通鑒》中"遣官告谕,使安其業"的記載,完整呈現了該詞的典型語境。
“告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動詞用法:
表示“曉喻、曉示”,即通過正式途徑向特定對象傳達信息。
名詞用法:
指官方發布的“告示、布告”,常見于曆史文獻。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詞源考據,可查閱、3、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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