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少或減輕刑罰。《管子·牧民》:“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國之度,在飾四維。” 漢 賈誼 《過秦論中》:“約法省刑,以持其後。”《清史稿·高宗紀一》:“乙卯,上詣圜丘行大雩禮,特詔貶損儀節,以示虔禱。以旱命省刑寬禁。”
省刑(shěng xíng)是漢語複合詞,由“省”與“刑”二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減少或減輕刑罰,強調司法實踐中對刑罰的節制與寬緩。以下從釋義、源流與應用三方面解析:
字義分解
二字組合後,“省刑”即通過縮減刑罰種類、降低刑罰強度或減少刑罰適用以體現寬仁。
完整釋義
省刑指在司法治理中主動節制刑罰,避免嚴刑峻法,主張以教化替代懲戒,體現儒家“德主刑輔”思想。其對立概念為“濫刑”“重刑”。
儒家思想淵源
孔子提出“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反對過度依賴刑罰。孟子進一步主張“省刑罰,薄稅斂”(《孟子·梁惠王上》),将省刑與輕徭薄賦并列為仁政核心。
漢代司法實踐
漢文帝廢除肉刑(如黥、劓、刖),改以笞刑替代,被視為“省刑”典範。《漢書·刑法志》載:“懲暴秦之弊,文帝除肉刑,務在寬厚。”
法典化體現
《唐律疏議》确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通過“議、請、減、贖”等制度實現刑罰寬減,系統性實踐省刑理念。
慎刑原則的延續
當代法治強調“罪刑相適應”“少殺慎殺”,如刑法中緩刑、減刑制度的設立,與“省刑”精神一脈相承。
刑事政策導向
“寬嚴相濟”政策要求對輕微犯罪“當寬則寬”,通過社區矯正、刑事和解等替代監禁刑,體現司法人性化。
注:“省”在此語境中讀shěng(第三聲),與“節省”同音;若讀xǐng(如“反省”)則語義迥異。
“省刑”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解釋:
“省刑”指減少或減輕刑罰,由“省”(減少、節省)和“刑”(刑罰)組合而成,屬于動賓結構的詞語。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體現統治者對刑罰的寬緩政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管子》《過秦論》等原文,或查閱曆史類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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