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赦免條例。《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值今夕酒諧肉飫,即許附申赦格;明日禮輕貨薄,便復不入恩科。”
赦格是古代法律術語,指赦免罪犯的具體規範或條例體系,常見于曆代法典及司法文書。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赦”為寬免罪責,“格”指律例規則,合稱特指赦令執行的法定标準。例如《唐律疏議》中記載“赦書日行五百裡,稽緩赦格者罪之”,表明赦格具有時效性與強制性。
從曆史演變看,赦格制度可追溯至漢代“赦宥之制”,至唐宋時期形成體系化規範。宋代《慶元條法事類》專設“赦格門”,規定“常赦所不原”等排除條款,體現其嚴謹性。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強調,赦格需“依例勘驗,不得妄請”,進一步說明其程式合法性。
文獻來源:
1.《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4年紙質版)
2.《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3.《慶元條法事類》(黑龍江人民出版社整理版)
“赦格”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赦格主要指赦免條例,即法律或官方文件中規定的關于赦免罪行的具體條款或規則。例如,《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中提到:“值今夕酒諧肉飫,即許附申赦格;明日禮輕貨薄,便復不入恩科”,這裡的“赦格”即指赦免的具體規定。
部分來源(如)将“赦格”解釋為成語,表示“寬恕他人的品德和行為”,但這一說法未見于權威古籍或主流詞典,可能為現代誤讀或引申義。
“赦格”的核心含義為赦免條例,屬于法律術語,需結合具體曆史或文獻背景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南齊書》原文或相關法律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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