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用民伕。 宋 曾鞏 《越州趙公救菑記》:“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為工三萬八千,計其傭與錢,又與粟再倍之。”
“僦民”為漢語曆史詞彙,由“僦”與“民”組合而成。根據《漢語大詞典》,“僦”指租賃行為,《說文解字》注其本義為“賃也”,《漢書·食貨志》中“僦載”即租賃車輛運輸。而“民”在《說文解字》中解作“衆萌也”,即普通百姓。二字組合後,“僦民”特指古代以租賃房屋為生的群體,尤指城市中無固定房産需租屋居住的底層民衆。
該詞在宋代文獻中較為常見,《東京夢華錄》記載汴京城内“僦民多賃官屋”,《夢溪筆談》也提及臨安府“僦民賃舍,日納房缗”。從《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考證,這類群體多從事手工業或小商販職業,需按月繳納租金,其生活狀态在《宋史·食貨志》中被描述為“僦民困于房錢”。
現代語言應用中,“僦民”已屬罕用詞彙,僅在研究古代城市經濟或社會結構時作為專業術語出現。其詞義演變可參考《漢語曆史詞彙學》中關于居住類詞彙的曆時分析。
“僦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僦”意為租賃、雇傭,“僦民”即雇用民夫,指古代官府或私人支付報酬,臨時征用民衆從事勞役的行為。
該詞多見于文獻記載的公共工程或赈災場景。例如宋代曾鞏《越州趙公救菑記》中提到:“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為工三萬八千,計其傭與錢,又與粟再倍之。”這裡指官府雇傭民衆修築城牆,并支付工錢和糧食作為報酬。
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可通過古籍或曆史研究了解其具體語境。如需更詳細例證,可參考《越州趙公救菑記》等宋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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