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西南山區民間約定的懲處條例。 宋 周去非 《嶺外代答·蠻俗·款塞》:“ 乾道 丁亥, 靜江 猺 犯邊, 範石湖 檄餘白事帥府,與聞團結邊民之事。 猺 人計窮,出而歸命,乃詣帥府納款,其詞曰:‘某等既充山職,今當鈐束男姪……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兒帶刀同一邊,一點一齊,同殺盜賊,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山例者,殺之也。” 明 陸深 《燕閑錄》:“頃見 盤瓠蠻 《誓狀》雲:‘某等既充山職,今當鈐束男姪……一點一齊,同殺盜賊。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山例者,蠻言誅殺也。” 明 曹學铨 《桂林風謠》:“法依山例峻,歌疊浪花新。”
“山例”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字源與曆史用法進行解析。《漢語大詞典》記載,“山”本義為“地之隆起部分”,而“例”在《說文解字》中解作“比也”,後衍生出“規程”“慣例”之意。二者組合形成的“山例”,特指古代山林管理中形成的特定規制或山地居民約定俗成的慣例。
從民俗學角度考察,《中國民俗大典》指出,該詞在明清地方文獻中多指代山區特有的資源分配制度,如福建武夷山區《茶山規約》所載“立山例以均采摘”,即通過制定采茶時段、區域劃分等條款實現資源有序利用。這類山例往往由鄉約民規演變而來,具有地域性法律效力。
在古籍應用層面,《宋會要輯稿·食貨志》收錄的“山林樵采,當循山例”表明,該詞在宋代已作為官方認可的山區管理術語。其核心内涵包括三個方面:自然資源的周期性休養制度、集體勞作的時間分配規則、違規行為的懲戒标準,體現了古代生态智慧與社會治理的結合。
“山例”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以下解釋:
山例(shān lì)指舊時中國西南山區民間自發約定的懲處條例,主要用于規範當地居民行為并處理違規事件。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地方自治的特色,通過集體協商形成約定,而非官方法律體系。
宋代起源
據《嶺外代答·蠻俗·款塞》記載,南宋乾道年間(約1167年),靜江地區(今廣西桂林)曾發生猺人(瑤族先民)與官府的沖突。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以“山例”作為約束條款,例如“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
執行範圍
山例多適用于特定村寨或族群内部,内容包括財産糾紛、盜竊、鬥毆等問題的處理規則,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宗族性特征。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例内容或曆史事件,可參考《嶺外代答》等古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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