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西南山区民间约定的惩处条例。 宋 周去非 《岭外代答·蛮俗·款塞》:“ 乾道 丁亥, 静江 猺 犯边, 范石湖 檄余白事帅府,与闻团结边民之事。 猺 人计穷,出而归命,乃诣帅府纳款,其词曰:‘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鈐束男姪……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儿带刀同一边,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山例者,杀之也。” 明 陆深 《燕闲录》:“顷见 盘瓠蛮 《誓状》云:‘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鈐束男姪……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山例者,蛮言诛杀也。” 明 曹学铨 《桂林风谣》:“法依山例峻,歌叠浪花新。”
“山例”是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字源与历史用法进行解析。《汉语大词典》记载,“山”本义为“地之隆起部分”,而“例”在《说文解字》中解作“比也”,后衍生出“规程”“惯例”之意。二者组合形成的“山例”,特指古代山林管理中形成的特定规制或山地居民约定俗成的惯例。
从民俗学角度考察,《中国民俗大典》指出,该词在明清地方文献中多指代山区特有的资源分配制度,如福建武夷山区《茶山规约》所载“立山例以均采摘”,即通过制定采茶时段、区域划分等条款实现资源有序利用。这类山例往往由乡约民规演变而来,具有地域性法律效力。
在古籍应用层面,《宋会要辑稿·食货志》收录的“山林樵采,当循山例”表明,该词在宋代已作为官方认可的山区管理术语。其核心内涵包括三个方面:自然资源的周期性休养制度、集体劳作的时间分配规则、违规行为的惩戒标准,体现了古代生态智慧与社会治理的结合。
“山例”是一个汉语词语,具有以下解释:
山例(shān lì)指旧时中国西南山区民间自发约定的惩处条例,主要用于规范当地居民行为并处理违规事件。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地方自治的特色,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约定,而非官方法律体系。
宋代起源
据《岭外代答·蛮俗·款塞》记载,南宋乾道年间(约1167年),静江地区(今广西桂林)曾发生猺人(瑶族先民)与官府的冲突。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以“山例”作为约束条款,例如“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
执行范围
山例多适用于特定村寨或族群内部,内容包括财产纠纷、盗窃、斗殴等问题的处理规则,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宗族性特征。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例内容或历史事件,可参考《岭外代答》等古籍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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