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法。《詩·小雅·鹿鳴》“君子是則是傚” 毛 傳:“言可法傚也。” 元 劉祁 《歸潛志》卷八:“ 雷希顔 、 宋飛卿 諸人皆作古文,故復往往相法傚。”
效法。《宋書·恩幸傳·阮佃夫》:“每製一衣,造一物,京邑莫不法效焉。”
法效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複合語義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定義,該詞由“法”與“效”兩個語素構成,其中“法”指法律規範,“效”則包含效力、效果雙重含義。在法學領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大辭典》将法效細分為三個維度:①法律文件生效後的約束力;②特定法律行為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③司法裁判對當事人産生的實際影響。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說文解字》記載“效”本義為“象也”,引申為模仿、功用之意。隨着法律體系發展,該詞在宋代判牍文獻中已出現與現代“法效”相近的用法,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載有“契書雖存,法效盡失”的司法表述。
在當代法律實踐中,該術語主要應用于三個領域:①合同領域指契約生效要件;②立法程式指法律頒布後的實施效力;③國際法層面指條約的約束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6條中特别強調“調解協議的法效認定标準”。
“法效”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具體如下:
指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強調法律對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的維護作用。例如:
在古籍中,“法效”通“法傚”,表示模仿或學習某種行為規範。例如:
現代語境下,第一層含義(法律效力)更常見,而第二層含義多出現于文言文或曆史文獻中。需根據具體文本判斷詞義,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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