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該賞一定賞,該罰一定罰。《六韬·賞罰》:“ 太公 曰:‘凡用賞者貴信,用罰者貴必,賞信罰必,於耳目之所見聞,則所不見聞者莫不陰化矣。’”
“賞信罰必”是漢語中的四字成語,其核心含義指施行賞罰時嚴格遵循信用原則,确保應得的獎勵及時兌現、該受的懲罰必定執行。這一表述最早可追溯至中國古代法家典籍,《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曾載“信賞必罰,其足以戰”,強調獎懲分明的治理原則。從構詞法分析,“賞”與“罰”形成對立統一關系,“信”與“必”則通過副詞強化動作的确定性,構成典型的并列式複合結構。
《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形容賞罰嚴明”,體現了中國古代社會對制度執行力的要求。現代語境中,該成語多用于描述組織管理中獎懲機制的剛性原則,例如企業規章制度中明确規定“業績達标者當月發放獎金,違規操作者即刻停職檢查”,正是“賞信罰必”理念的實踐應用。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特别标注此成語屬書面語體,多用于正式管理文書或政論文章。
在語義演變層面,北京大學《古代漢語通論》指出該成語經曆了從單純軍事術語到普適性管理原則的轉化過程,春秋時期主要應用于軍隊獎懲,漢代以後逐漸擴展至吏治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數據庫顯示,該成語在黨政文獻中的使用頻率較二十世紀提升了37%,反映出現代社會治理對傳統法家思想的繼承與發展。
“賞信罰必”是一個古代成語,常用于強調獎懲制度的嚴格執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成語指該賞的一定賞賜,該罰的一定懲罰,強調獎懲必須及時、明确且嚴格執行,以維護制度的公信力。其核心在于“信”和“必”,即賞罰要講信用、必行不怠。
出自《六韬·賞罰》,原文為:
“凡用賞者貴信,用罰者貴必,賞信罰必,于耳目之所見聞,則所不見聞者莫不陰化矣。”
意為:賞賜貴在守信,懲罰貴在必行;若能做到賞罰分明,即使未直接目睹的人也會潛移默化地受到影響。
這一理念在古代軍事和政治管理中尤為重要,現代也延伸至企業管理、組織治理等領域,強調通過明确且可信的獎懲機制激勵正向行為、約束違規行為,從而提升整體秩序與效率。
如需進一步了解成語典故或具體用例,可參考《六韬》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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