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该赏一定赏,该罚一定罚。《六韬·赏罚》:“ 太公 曰:‘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於耳目之所见闻,则所不见闻者莫不阴化矣。’”
“赏信罚必”是汉语中的四字成语,其核心含义指施行赏罚时严格遵循信用原则,确保应得的奖励及时兑现、该受的惩罚必定执行。这一表述最早可追溯至中国古代法家典籍,《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曾载“信赏必罚,其足以战”,强调奖惩分明的治理原则。从构词法分析,“赏”与“罚”形成对立统一关系,“信”与“必”则通过副词强化动作的确定性,构成典型的并列式复合结构。
《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义为“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形容赏罚严明”,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制度执行力的要求。现代语境中,该成语多用于描述组织管理中奖惩机制的刚性原则,例如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业绩达标者当月发放奖金,违规操作者即刻停职检查”,正是“赏信罚必”理念的实践应用。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特别标注此成语属书面语体,多用于正式管理文书或政论文章。
在语义演变层面,北京大学《古代汉语通论》指出该成语经历了从单纯军事术语到普适性管理原则的转化过程,春秋时期主要应用于军队奖惩,汉代以后逐渐扩展至吏治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数据库显示,该成语在党政文献中的使用频率较二十世纪提升了37%,反映出现代社会治理对传统法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赏信罚必”是一个古代成语,常用于强调奖惩制度的严格执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成语指该赏的一定赏赐,该罚的一定惩罚,强调奖惩必须及时、明确且严格执行,以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其核心在于“信”和“必”,即赏罚要讲信用、必行不怠。
出自《六韬·赏罚》,原文为:
“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见闻,则所不见闻者莫不阴化矣。”
意为:赏赐贵在守信,惩罚贵在必行;若能做到赏罚分明,即使未直接目睹的人也会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
这一理念在古代军事和政治管理中尤为重要,现代也延伸至企业管理、组织治理等领域,强调通过明确且可信的奖惩机制激励正向行为、约束违规行为,从而提升整体秩序与效率。
如需进一步了解成语典故或具体用例,可参考《六韬》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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