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古代對犯罪者可從輕處理的三種情況。《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孔子家語·刑政》:“ 孔子 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制刑焉。’” 王肅 注:“君王尚寬宥,罪雖以定,猶三宥之。”《隋書·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 清 沉育 《臯陶祠》詩:“主德寬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寬恕三次之制。《禮記·文王世子》:“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緻刑于甸人。”《後漢書·張酺傳》:“臣聞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義,過厚不過薄。” 宋 蘇轼 《東坡志林·趙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後制刑。”
(3).古代天子、諸侯勸食的禮儀。宥,同“ 侑 ”。《周禮·春官·大司樂》:“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鄭玄 注:“宥,猶勸也。” 南朝 梁 蕭子雲 《雍雅》詩之二:“百禮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進食,稱大食。
三宥是中國古代刑法中的特殊司法制度,指對特定犯罪給予三次寬宥處理的機會,體現了傳統法律“慎刑恤罰”的思想。其具體内涵如下:
“三宥”一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刺》,指司法官員(司刺)對三類情形可減輕處罰:
在具體實踐中,“三宥”代表審判中的三層寬宥程式:
此程式旨在避免冤濫,尤其對疑案或特殊人群(如貴族、老者)適用。
《孔子家語·五刑解》記載,孔子曾以“三宥”闡釋“三赦”制度(赦幼弱、老耄、惷愚),強調法律需兼顧教化功能。漢代以後,“三宥”精神融入“八議”“上請”等制度,成為特權階層減刑的法律依據。
“三宥”制度反映儒家“仁政”思想,通過司法寬容引導社會向善,其核心價值在于:
結論
“三宥”是中國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通過制度化寬宥實現刑罰公正,對後世“恤刑”“疑罪從輕”等原則産生深遠影響,彰顯中華法系的人文精神。
“三宥”是中國古代法律和禮儀中的術語,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
根據《周禮·秋官·司刺》記載,“三宥”指對犯罪者可減輕處罰的三種特殊情況:
針對王公貴族犯罪,《禮記·文王世子》規定:
在《周禮·春官》中,“三宥”通“三侑”,指天子或諸侯用膳時,樂官三次奏鐘鼓以勸食。南朝蕭子雲詩句“百禮斯洽,三宥已行”即描述此禮儀場景。
該詞既是中國古代司法文明的體現(前兩種含義),也反映了禮制文化(第三種含義)。其核心思想均與“寬恕”“勸勉”相關,但具體應用場景需結合文獻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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