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三宥的意思、三宥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三宥的解釋

(1).指古代對犯罪者可從輕處理的三種情況。《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孔子家語·刑政》:“ 孔子 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制刑焉。’” 王肅 注:“君王尚寬宥,罪雖以定,猶三宥之。”《隋書·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 清 沉育 《臯陶祠》詩:“主德寬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寬恕三次之制。《禮記·文王世子》:“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緻刑于甸人。”《後漢書·張酺傳》:“臣聞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義,過厚不過薄。” 宋 蘇轼 《東坡志林·趙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後制刑。”

(3).古代天子、諸侯勸食的禮儀。宥,同“ 侑 ”。《周禮·春官·大司樂》:“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鄭玄 注:“宥,猶勸也。” 南朝 梁 蕭子雲 《雍雅》詩之二:“百禮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進食,稱大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三宥是中國古代刑法中的特殊司法制度,指對特定犯罪給予三次寬宥處理的機會,體現了傳統法律“慎刑恤罰”的思想。其具體内涵如下:

一、字面釋義與制度起源

“三宥”一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刺》,指司法官員(司刺)對三類情形可減輕處罰:

  1. 不識:因不知法而犯罪(過失);
  2. 過失:非故意造成危害(疏忽);
  3. 遺忘:因記憶疏忽導緻犯罪(非主觀惡意)。

二、司法程式内涵

在具體實踐中,“三宥”代表審判中的三層寬宥程式:

  1. 一宥:初審時考量犯罪動機與情節;
  2. 二宥:再審時核實證據與因果關系;
  3. 三宥:終審時綜合人情與倫理予以裁量。

    此程式旨在避免冤濫,尤其對疑案或特殊人群(如貴族、老者)適用。

三、曆史實踐與案例

《孔子家語·五刑解》記載,孔子曾以“三宥”闡釋“三赦”制度(赦幼弱、老耄、惷愚),強調法律需兼顧教化功能。漢代以後,“三宥”精神融入“八議”“上請”等制度,成為特權階層減刑的法律依據。

四、文化意義

“三宥”制度反映儒家“仁政”思想,通過司法寬容引導社會向善,其核心價值在于:

結論

“三宥”是中國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通過制度化寬宥實現刑罰公正,對後世“恤刑”“疑罪從輕”等原則産生深遠影響,彰顯中華法系的人文精神。

網絡擴展解釋

“三宥”是中國古代法律和禮儀中的術語,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

一、法律層面的三種寬宥情形

根據《周禮·秋官·司刺》記載,“三宥”指對犯罪者可減輕處罰的三種特殊情況:

  1. 不識:因不知法而犯罪(或誤認對象導緻的過失行為,如誤殺);
  2. 過失:非故意犯罪(如疏忽大意導緻的後果);
  3. 遺忘:因記憶錯誤引發的犯罪行為。
    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慎刑”思想,需經司法官(司刺)審理後上報君主裁決。

二、貴族特權的三次寬恕制度

針對王公貴族犯罪,《禮記·文王世子》規定:

三、禮儀中的勸食儀式

在《周禮·春官》中,“三宥”通“三侑”,指天子或諸侯用膳時,樂官三次奏鐘鼓以勸食。南朝蕭子雲詩句“百禮斯洽,三宥已行”即描述此禮儀場景。


該詞既是中國古代司法文明的體現(前兩種含義),也反映了禮制文化(第三種含義)。其核心思想均與“寬恕”“勸勉”相關,但具體應用場景需結合文獻語境判斷。

别人正在浏覽...

闇眇媪神豹篇豹字牌悲恸标本不相中蟲孽踳亂刺蜚崔盧寸願燈苗得言電征度己以繩格不相入給孤園厚載換鵝書降送矯勵鞙鞙舉目穅核阚喝客車空銜口耳相承诳耀龍種滿盈枚馬鬧亂子内典鳥啼花怨螼螾柔遠懷來溽露如影隨形三合闆少東人折到身識失衷私交四施俗譽談何容易天亶推己及物推緻玩法妄其澫澫佤族尾羽五葷烏帽想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