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孔子家语·刑政》:“ 孔子 曰:‘成狱成於吏,吏以狱成告於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 王肃 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隋书·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清 沉育 《皋陶祠》诗:“主德宽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宽恕三次之制。《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 宋 苏轼 《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3).古代天子、诸侯劝食的礼仪。宥,同“ 侑 ”。《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郑玄 注:“宥,犹劝也。” 南朝 梁 萧子云 《雍雅》诗之二:“百礼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进食,称大食。
三宥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特殊司法制度,指对特定犯罪给予三次宽宥处理的机会,体现了传统法律“慎刑恤罚”的思想。其具体内涵如下:
“三宥”一词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刺》,指司法官员(司刺)对三类情形可减轻处罚:
在具体实践中,“三宥”代表审判中的三层宽宥程序:
此程序旨在避免冤滥,尤其对疑案或特殊人群(如贵族、老者)适用。
《孔子家语·五刑解》记载,孔子曾以“三宥”阐释“三赦”制度(赦幼弱、老耄、惷愚),强调法律需兼顾教化功能。汉代以后,“三宥”精神融入“八议”“上请”等制度,成为特权阶层减刑的法律依据。
“三宥”制度反映儒家“仁政”思想,通过司法宽容引导社会向善,其核心价值在于:
结论
“三宥”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通过制度化宽宥实现刑罚公正,对后世“恤刑”“疑罪从轻”等原则产生深远影响,彰显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
“三宥”是中国古代法律和礼仪中的术语,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
根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三宥”指对犯罪者可减轻处罚的三种特殊情况:
针对王公贵族犯罪,《礼记·文王世子》规定:
在《周礼·春官》中,“三宥”通“三侑”,指天子或诸侯用膳时,乐官三次奏钟鼓以劝食。南朝萧子云诗句“百礼斯洽,三宥已行”即描述此礼仪场景。
该词既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体现(前两种含义),也反映了礼制文化(第三种含义)。其核心思想均与“宽恕”“劝勉”相关,但具体应用场景需结合文献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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