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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宥的意思、三宥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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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宥的解释

(1).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孔子家语·刑政》:“ 孔子 曰:‘成狱成於吏,吏以狱成告於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 王肃 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隋书·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清 沉育 《皋陶祠》诗:“主德宽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宽恕三次之制。《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 宋 苏轼 《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3).古代天子、诸侯劝食的礼仪。宥,同“ 侑 ”。《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郑玄 注:“宥,犹劝也。” 南朝 梁 萧子云 《雍雅》诗之二:“百礼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进食,称大食。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三宥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特殊司法制度,指对特定犯罪给予三次宽宥处理的机会,体现了传统法律“慎刑恤罚”的思想。其具体内涵如下:

一、字面释义与制度起源

“三宥”一词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刺》,指司法官员(司刺)对三类情形可减轻处罚:

  1. 不识:因不知法而犯罪(过失);
  2. 过失:非故意造成危害(疏忽);
  3. 遗忘:因记忆疏忽导致犯罪(非主观恶意)。

二、司法程序内涵

在具体实践中,“三宥”代表审判中的三层宽宥程序:

  1. 一宥:初审时考量犯罪动机与情节;
  2. 二宥:再审时核实证据与因果关系;
  3. 三宥:终审时综合人情与伦理予以裁量。

    此程序旨在避免冤滥,尤其对疑案或特殊人群(如贵族、老者)适用。

三、历史实践与案例

《孔子家语·五刑解》记载,孔子曾以“三宥”阐释“三赦”制度(赦幼弱、老耄、惷愚),强调法律需兼顾教化功能。汉代以后,“三宥”精神融入“八议”“上请”等制度,成为特权阶层减刑的法律依据。

四、文化意义

“三宥”制度反映儒家“仁政”思想,通过司法宽容引导社会向善,其核心价值在于:

结论

“三宥”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通过制度化宽宥实现刑罚公正,对后世“恤刑”“疑罪从轻”等原则产生深远影响,彰显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

网络扩展解释

“三宥”是中国古代法律和礼仪中的术语,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法律层面的三种宽宥情形

根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三宥”指对犯罪者可减轻处罚的三种特殊情况:

  1. 不识:因不知法而犯罪(或误认对象导致的过失行为,如误杀);
  2. 过失:非故意犯罪(如疏忽大意导致的后果);
  3. 遗忘:因记忆错误引发的犯罪行为。
    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慎刑”思想,需经司法官(司刺)审理后上报君主裁决。

二、贵族特权的三次宽恕制度

针对王公贵族犯罪,《礼记·文王世子》规定:

三、礼仪中的劝食仪式

在《周礼·春官》中,“三宥”通“三侑”,指天子或诸侯用膳时,乐官三次奏钟鼓以劝食。南朝萧子云诗句“百礼斯洽,三宥已行”即描述此礼仪场景。


该词既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体现(前两种含义),也反映了礼制文化(第三种含义)。其核心思想均与“宽恕”“劝勉”相关,但具体应用场景需结合文献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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