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stimony of a witness] 能證實案情的人(區别于物證)
(1).由證人提供的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人*********,案件可以結束了。
(2).泛指能證明有關事件真實情況的人。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二九章:“喏, 田伯 也在你這兒,這是人證。”
人證
指在司法或調查過程中,由自然人提供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其核心特征是通過人的感知、記憶和表述來證明待證事實,區别于以物體形态存在的“物證”。
字義分解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定義
在訴訟法中,人證指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需經法定程式質證方可作為定案依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主觀性與可塑性
人證依賴個體記憶與表達,可能受主觀因素(如情緒、立場)影響,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證據法學》教材。
動态證明過程
需通過詢問、質證等程式激活其證明力,例如證人出庭接受交叉詢問。
來源:《人民法院訴訟證據規則適用指南》。
對比維度 | 人證 | 物證 |
---|---|---|
存在形式 | 言詞陳述 | 實物或痕迹 |
穩定性 | 可能隨時間或幹擾改變 | 物理狀态相對固定 |
證明方式 | 需通過詢問激活 | 通過鑒定、勘驗等展示 |
在非法律語境中,“人證”可泛指能為人作證或提供見證的個體(例:“他是事件唯一人證”),但此用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
人證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人的陳述或聲明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形式,與“物證”相對。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人證是“物證”的對稱,指由具備思維能力的人提供的、與案件相關的陳述或證詞。其核心在于通過人的意識活動(如感知、記憶、表達)來還原事實。例如,證人目睹盜竊過程後的陳述即屬人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人證主要通過以下形式體現:
人證需符合法定程式才具效力。例如,證人證言通常需書面記錄或當庭陳述,且證人需具備作證能力(如能正确表達意志)。
人證在司法實踐中常用于: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證據類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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