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将案件交給承辦例行公事的書吏。《儒林外史》第五回:“知縣準了狀子,發房出了差,來到 嚴 家。”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出堂規》:“審畢,招房即将口供呈堂判日封繳案上,候出審語,發房存案。”
"發房"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官府開啟特定房間(通常指刑房或案卷存放處)以處理公務或案件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漢語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發房(fā fáng)
指古代官府将待辦公務或案件文書下發至相關房科(如刑房、吏房等)辦理的行政程式。其中:
示例:
"知縣批了狀子,發房出了差,來到嚴家。"(《儒林外史》第五回)
行政程式性
強調官府文書流轉的正式流程,需經批示後移交專職部門處理,常見于明清小說及公案文獻。
來源:《古代司法術語詞典》(中華書局)
場景特定性
多用于訴訟場景,如案件訴狀經官員批示後"發房",交由刑房書吏錄案、傳喚當事人等。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
權力象征
"發房"行為體現官員的裁決權,房科書吏需依批示執行,反映古代行政與司法體系的運作邏輯。
來源:《漢語曆史詞彙學概要》(商務印書館)
《漢語大詞典》
定義:"舊謂将案件交衙署書吏辦理。"(上海辭書出版社)
查看詞條(注:此為《漢語大詞典》官網,需訂閱訪問)
《古代漢語詞典》
釋義:"官府将文書、案件下發至各房科處理。"(商務印書館)
《中國司法制度史》
詳述明清"發房"程式在訴訟中的作用,強調其作為"文書移交樞紐"的功能。(張晉藩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需注意該詞屬于曆史詞彙,今僅用于研究古典文獻或曆史劇作,日常交流中已被"交辦""移交部門"等現代術語取代。
“發房”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一、古代司法術語 指将案件交給承辦例行公事的書吏處理,常見于明清文獻。例如:
二、現代房地産用語 指出售房屋或房産的行為,多用于房地産交易場景。例如:
注意:兩種含義的權威來源存在差異。司法相關解釋在古籍中高頻出現,而房地産含義主要來自現代詞典。建議根據上下文判斷具體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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