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dge in Hades of institution managing horses] 群牧司(主管國家公用馬匹的機構)的判官
先公為群牧判官。——宋· 司馬光《訓儉示康》
群牧判官是宋代設置的專職官職名詞,屬群牧司下屬要職,主要負責全國官營畜牧事務的監察與文書稽核。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分層解析:
群牧
指宋代中央機構“群牧司”(全稱“群牧制置司”),主管國家馬匹養殖、牧地管理及軍需馬政,職能覆蓋牧場規劃、馬籍登記、物資調配等。其名源于《周禮》“牧人掌牧六牲”,引申為統管官牧事務。
判官
宋代州府或中央機構的副職官員,位次于“使”與“副使”,主理案牍稽核、文書判籤及具體事務執行,屬實務性官職。詞源可溯至唐代節度使屬官,宋制中廣泛用于財政、司法等系統。
群牧判官即群牧司中協理日常事務的核心官員,職責包括:
其職能類似現代農業部門的畜牧監理專員,兼具行政與監察屬性。
據《宋史·職官志》載,群牧司設于真宗鹹平三年(1000年),判官定額兩員,由京朝官充任。王安石變法期間,該職曾參與“保馬法”推行,協調民間養馬政策。南宋時因戰馬需求銳減,機構逐步裁撤,官職隨之消亡。
文獻佐證:
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釋:“判官為群牧司第三階官,掌勾稽公事,分巡牧地,歲受諸州畜籍。”印證其核心職能為畜牧審計與實地督查。
“群牧判官”是宋代官職名稱,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群牧判官是群牧司的屬官,該機構主要負責管理國家公用馬匹的調度、飼養等事務。其名稱中的“群牧”指代馬政管理,“判官”則是宋代中央或地方機構中輔助主官的職位。
司馬光在《訓儉示康》中提到“先公為群牧判官”,指其父司馬池曾任此職。這一記載反映了該職位在宋代士大夫仕途中的常見性,多由文官擔任。
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詞典及曆史文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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