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據;憑證。《新唐書·李绛傳》:“ 嶺南 之俗,鬻子為業,可聽;非券劑取直者,如掠賣法,敕有司一切苛止。” 清 譚嗣同 《<仁學>自叙》:“何可不千一述之,為流涕哀號,強聒不舍,以速其沖決網羅,留作券劑耶!”
券劑(quàn jì)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源與基本義
“券”指古代用作憑證的契據,如《說文解字》釋為“契也”,表示分割後能合驗的文書;“劑”原指分割、調節,後衍生為契約或調配物。組合後,“券劑”最初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合式契約文書,見于《周禮·地官》對質劑制度的記載。
曆史文獻中的擴展義
在古籍中,“券劑”可指代涉及經濟或權利的書面協議。例如《漢書·高帝紀》注疏提到“丹書鐵券”為帝王頒授功臣的免罪憑證,屬于特殊券劑形式。唐代以後,詞義逐漸延伸至商業票據類文件。
現代漢語中的特殊用法
當代部分方言或專業領域(如文物研究)仍保留該詞,特指古代契約原件或分割式憑據。例如《中國契約史》将戰國楚簡中的借貸記錄歸為“券劑類文獻”。
參考資料
“券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券劑(quàn jì)指古代用于證明交易或法律關系的契據、憑證,常見于經濟活動中作為抵押或擔保的書面文件。
《新唐書·李绛傳》記載:“嶺南之俗,鬻子為業,可聽;非券劑取直者,如掠賣法。” 此處指嶺南地區買賣子女時,需通過“券劑”作為合法交易的憑證,否則視為非法掠賣。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有抵押的借款”,可能是結合“券”的抵押屬性引申而來,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古籍,需謹慎參考。
與“券”相關的成語如操券而取(比喻有把握)、必操勝券,均體現“券”作為憑證的擔保性質。
該詞核心含義為古代契約憑證,多用于法律或經濟場景。若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新唐書》《周禮》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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