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据;凭证。《新唐书·李绛传》:“ 岭南 之俗,鬻子为业,可听;非券剂取直者,如掠卖法,敕有司一切苛止。” 清 谭嗣同 《<仁学>自叙》:“何可不千一述之,为流涕哀号,强聒不舍,以速其冲决网罗,留作券剂耶!”
券剂(quàn jì)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其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源与基本义
“券”指古代用作凭证的契据,如《说文解字》释为“契也”,表示分割后能合验的文书;“剂”原指分割、调节,后衍生为契约或调配物。组合后,“券剂”最初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合式契约文书,见于《周礼·地官》对质剂制度的记载。
历史文献中的扩展义
在古籍中,“券剂”可指代涉及经济或权利的书面协议。例如《汉书·高帝纪》注疏提到“丹书铁券”为帝王颁授功臣的免罪凭证,属于特殊券剂形式。唐代以后,词义逐渐延伸至商业票据类文件。
现代汉语中的特殊用法
当代部分方言或专业领域(如文物研究)仍保留该词,特指古代契约原件或分割式凭据。例如《中国契约史》将战国楚简中的借贷记录归为“券剂类文献”。
参考资料
“券剂”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文献中有所侧重,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券剂(quàn jì)指古代用于证明交易或法律关系的契据、凭证,常见于经济活动中作为抵押或担保的书面文件。
《新唐书·李绛传》记载:“岭南之俗,鬻子为业,可听;非券剂取直者,如掠卖法。” 此处指岭南地区买卖子女时,需通过“券剂”作为合法交易的凭证,否则视为非法掠卖。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释为“有抵押的借款”,可能是结合“券”的抵押属性引申而来,但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古籍,需谨慎参考。
与“券”相关的成语如操券而取(比喻有把握)、必操胜券,均体现“券”作为凭证的担保性质。
该词核心含义为古代契约凭证,多用于法律或经济场景。若需进一步考证,建议查阅《新唐书》《周礼》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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