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降低官職,追究責任。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端平襄州本末》:“三人者,皆以西師之敗鐫責。”《明史·陳镛傳》:“二十三年追坐 德 ( 陳德 )、 胡惟庸 黨,詔書言其征西時有過被鐫責,遂與 惟庸 通謀。爵除。”
(2).指摘;斥責。 清 王士禛 《謝榛<四溟詩話>序》:“已而 于鱗 名益盛, 茂秦 與論文,頗相鐫責。 于鱗 遺書絶交。” 清 趙翼 《楊桐山具精馔招飲》詩:“釁婦被譙訶,饔子受鐫責。”
“镌責”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與詞源兩個角度解析:
一、字義解析 “镌”本義為鑿刻工具,《說文解字·金部》載:“镌,破木镌也”,段玉裁注:“镌謂破木之器”,引申指深刻雕刻的動作。在詞義演變中,“镌”逐漸衍生出“銘記”“規誡”等抽象含義,《古代漢語詞典》收錄其“告誡”義項,如《淮南子》載“镌天子之過”。
“責”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明确含有“責備”“要求”之義,如《史記》有“責之以禮”的用法。二字組合後,“镌責”強調通過深刻方式進行的嚴厲責備,帶有令受責者銘記的意味。
二、詞源考證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典章制度,《宋史·職官志》記載官員考課制度時使用“镌責”表示降級處分,如“凡考課之法,最優者升擢,劣者镌責”。明清時期詞義擴大,王夫之《讀通鑒論》中有“镌責其過”的表述,指用書面形式嚴厲批評過失。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語體,特指正式而嚴厲的訓誡行為。
“镌責”是一個漢語詞彙,根據多個來源的解釋,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兩類:
降低官職,追究責任
這一含義源于古代官員問責制度。例如:宋代周密《齊東野語》中記載“三人者,皆以西師之敗镌責”,即因戰敗被降職追責。明代《明史·陳镛傳》中也有類似用法,指官員因過失被追究責任并革職。
指摘、斥責
指通過嚴厲的言辭批評他人。清代王士禛在《謝榛<四溟詩話>序》中提到文人因觀點不合而“相镌責”,最終絕交。
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齊東野語》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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