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職留任。《糊塗世界》卷九:“那時 閻敬銘 因為 河 工的事得了一個革留的處分。”
“革留”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源于古代官職制度中的“革職留任”處分形式。根據《漢語大詞典》及《中國曆史大辭典》釋義,“革留”指官員因過失被免除職務後,仍保留其職位以觀後效的特殊處理方式,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官員考核制度。
具體釋義包含以下層面:
本義解析
“革”即革除、罷免,“留”指暫留原職,組合後表示“革職後暫時保留職位”。該制度在《清史稿·職官志》中記載為官員懲戒措施,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過錯,官員需在留任期間戴罪立功。
曆史應用場景
據《明清官制研究》記載,“革留”通常伴隨俸祿罰扣,官員若在考察期内表現合格可複職,反之則徹底罷免。例如清代河道總督靳輔曾因治河争議被“革留”,後因功績顯著官複原職。
近現代引申義
現代語境中,“革留”可引申為對人員或事物的“保留性調整”,例如“革留傳統工藝中的精華部分”(《現代漢語用法詞典》),強調批判性繼承的态度。
參考資料來源:
“革留”是古代官吏懲戒制度中的一種處罰形式,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革留(拼音:gé liú)指“革職留任”,即官員因過失被免除原有官階,但仍保留職位繼續履職。若在考察期内(通常數年)無過失,可恢複原職級。
懲戒與考察并存
官員雖被革去職銜,但允許留任原職,既體現懲罰又給予改過機會。例如《糊塗世界》記載閻敬銘因河工事務受“革留”處分。
恢複機制
留任期間若無重大過失,經考核後可恢複原有官階,類似現代“留職察看”制度。
多用于官員犯有較輕過失或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如工程失誤、管理疏漏等,既維護行政體系穩定,又起到警示作用。
總結來看,“革留”是古代官僚體系中兼具懲戒與糾錯功能的制度設計,反映了傳統行政管理的靈活性與權責平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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