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元 民間盛行的一種博戲。以錢為博具,以字幕定輸赢。小販多用以招攬生意。 宋 魯應龍 《閑窗括異志》:“﹝ 張湘 ﹞夢人持巨螌撲賣, 湘 一撲五錢皆黑,一錢旋轉不已,竟作字。” 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紀勝·市井》:“其夜市除大内前外,諸處亦然,惟 中瓦 前最勝,撲賣奇巧器皿百色物件,與日間無異。”
撲賣是中國古代商業活動中特有的交易形式,指買賣雙方通過隨機博弈(如擲骰、抽籤、抛錢币等)決定商品歸屬或價格的銷售方式,具有賭博與買賣雙重性質。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宋元時民間盛行的一種博戲性質買賣,多以擲錢為手段,視銅錢正反面的多少定輸赢,赢者得物,輸者失錢”。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撲”通“博”,指博弈行為;“賣”即交易,合稱體現了古代市井文化中“以戲促商”的底層邏輯。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北宋汴京的節慶集市常設撲賣攤位,參與者“擲錢于地,以背(錢币無字面)多者為勝”,勝者可低價購得彩帛、瓷器等物。元代《通制條格》則明确記載撲賣活動需向官府繳納“撲買稅”,證明其已成為當時重要的商貿形态。
現代語言學研究顯示,撲賣現象與原始商業的“神判交易”存在關聯。如《東京夢華錄箋注》考證,南宋臨安瓦舍中的撲賣活動常伴占卜儀式,商販通過占卜結果決定商品價格浮動區間,這種定價機制反映了古代人對不确定性的崇拜心理。該詞的消亡與明清時期禁賭法令趨嚴直接相關,但其語言殘留仍見于“拍賣”“競标”等現代商業術語中。
“撲賣”是宋元時期流行的一種民間博戲,兼具商業促銷和娛樂性質,其核心特點是通過博彩形式決定交易結果。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撲賣指以錢币為博具,通過字幕或正反面結果判定輸赢的賭博形式。商販常用這種方式吸引顧客,例如用低價博取高價商品的機會。
曆史背景與運作方式
商業應用場景
常見于夜市和市集,如《東京夢華錄》記載的“關撲”,商販用彩幕裝飾攤位,通過撲賣銷售珍玩、茶酒等商品。
現代類比與文化影響
社會争議
因帶有賭博性質,常導緻消費者過度投入卻收獲有限,故宋代文獻多強調其娛樂性而非牟利本質。
總結來看,撲賣是古代商業智慧的體現,融合了博弈心理和促銷策略,其形式在現代消費場景中仍有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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