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監鋪 ”。
亦作“ 監舖 ”。1.監房。《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 德稱 因腹餒緩行了幾步,被地方拿他做大頭,解去官司,不由分説,下了監鋪。”
(2).謂送入監房監禁。 清 熊弘備 《寶善堂不費錢功德例·公門》:“不輕拿窩家,不輕寫票取人監舖。”
監鋪(jiān pù)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字源與古代制度解析。以下從三個維度展開說明:
一、字義溯源 “監”在《說文解字》中釋為“臨下也”,本義指居高監視,後衍生出監獄、監察等義項(《漢語大詞典》第7卷)。“鋪”作名詞時,《廣韻》注為“陳也”,指鋪舍、店鋪,特指古代基層治安機構“巡鋪”,如《宋史·職官志》載“諸州設巡鋪,掌捕盜賊”。二字組合後,“監鋪”指兼具羁押與監察職能的場所。
二、制度沿革 該詞多見于宋元文獻,如《元典章·刑部》記載“罪囚發付監鋪收管”,印證其作為臨時羁押所的職能。明代《大明律》進一步明确監鋪與正式監獄的區别,主要用于關押待審案犯或輕罪犯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2019年《中國古代司法制度考》)。
三、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監鋪”已退出常用詞範疇,僅存于曆史文獻與方言殘留。需注意與“監倉”“班房”等近義詞的差異:前者側重羁押功能,後者多指基層拘押設施。研究此類詞彙時,建議參考中華書局《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及《中國曆史大辭典》制度分冊。
“監鋪”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指舊時府縣設立的臨時拘押場所,主要用于暫時關押未判決的犯人。例如《警世通言》中記載,犯人被解送官府後「下了監鋪」,即被臨時收押。
古籍中亦作「監舖」,屬于同義異體字,如《鈍秀才一朝交泰》版本差異所示。
注:該詞現已不再使用,屬于曆史法律術語。如需更詳細例證,可查閱《警世通言》卷十七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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