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財産的主人。 魯迅 《南腔北調集·關于女人》:“男人是私有主的時候,女人自身也不過是男人的所有品。”
私有主(sī yǒu zhǔ)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經濟内涵的術語,指依法對生産資料或生活資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其核心特征在于對財産的排他性支配權,區别于公有制主體。以下從語義、法律及曆史維度解析該詞:
詞義分解
複合詞“私有主”即“私有財産的權利主體”,凸顯所有權歸屬關系(《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法律屬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私有主享有對財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其權利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施行)。
經濟學中的定位
在政治經濟學範疇,私有主是私有制的權利載體,其行為受市場規律支配。例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分析私有主通過生産資料占有實現剩餘價值分配(中共中央編譯局譯,《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
曆史沿革
該詞在20世紀50年代中國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高頻出現,特指地主、資本家等生産資料私有者(《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年)。當代用法更側重法律主體中性化,涵蓋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
詞典定義
“私有主:私有財産的所有者。”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4年。
法律依據
“私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
學術界定
“私有産權主體(私有主)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契約行使支配權,構成資源配置的基礎單元。”
——張五常,《經濟解釋》,中信出版社,2015年。
“私有主”強調私有制下的權利特殊性,而“所有者”可涵蓋公有與私有主體。
二者常作同義詞,但“私有主”更突出法律主體地位(《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結語
“私有主”作為法律和經濟術語,其釋義需結合漢語構詞邏輯、現行法規及學術語境綜合理解。當代使用中,該詞既承襲曆史内涵,亦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不斷豐富外延。
“私有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私有財産的主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權威出處
魯迅在《南腔北調集·關于女人》中提到:“男人是私有主的時候,女人自身也不過是男人的所有品。”,這一用法反映了該詞在文學語境中的社會批判性。
應用範圍
語義關聯
與“私有制”“私有財産”等概念密切相關,但“私有主”更突出所有權歸屬,而非制度本身。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學術、文學或曆史文本中,用于分析財産關系或社會結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用法,可參考魯迅相關著作或社會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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