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财产的主人。 鲁迅 《南腔北调集·关于女人》:“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身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
私有主(sī yǒu zhǔ)是现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和经济内涵的术语,指依法对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其核心特征在于对财产的排他性支配权,区别于公有制主体。以下从语义、法律及历史维度解析该词:
词义分解
复合词“私有主”即“私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凸显所有权归属关系(《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
法律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私有主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施行)。
经济学中的定位
在政治经济学范畴,私有主是私有制的权利载体,其行为受市场规律支配。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私有主通过生产资料占有实现剩余价值分配(中共中央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
历史沿革
该词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高频出现,特指地主、资本家等生产资料私有者(《辞海》(第七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年)。当代用法更侧重法律主体中性化,涵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
词典定义
“私有主:私有财产的所有者。”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年。
法律依据
“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学术界定
“私有产权主体(私有主)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契约行使支配权,构成资源配置的基础单元。”
——张五常,《经济解释》,中信出版社,2015年。
“私有主”强调私有制下的权利特殊性,而“所有者”可涵盖公有与私有主体。
二者常作同义词,但“私有主”更突出法律主体地位(《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结语
“私有主”作为法律和经济术语,其释义需结合汉语构词逻辑、现行法规及学术语境综合理解。当代使用中,该词既承袭历史内涵,亦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不断丰富外延。
“私有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私有财产的主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权威出处
鲁迅在《南腔北调集·关于女人》中提到:“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身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这一用法反映了该词在文学语境中的社会批判性。
应用范围
语义关联
与“私有制”“私有财产”等概念密切相关,但“私有主”更突出所有权归属,而非制度本身。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学术、文学或历史文本中,用于分析财产关系或社会结构()。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用法,可参考鲁迅相关著作或社会学文献。
哀丝巴士底狱北曹变换兵梢部娄怅人琴産销朝策稠稠丑险寸莲趣使大红袍达曙抵牾动行斗显敷写鲠噎翰藻画行混迹溷索迥涂九斿军任勘契口惠焜昱粮秣寥狼伶官霖霖溜马马龙帽子头没略媒糵懜憧猱杂鸟途瓯蚁破例求是琦珍拳棒确志人才出众尚齿数点黍苗松树苏苏髫儿倭娘无绝祥晖逍遥公小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