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自己應有的分限。 唐 宋之問 《秋蓮賦》:“榮落有期,私分畢矣。”
私自分配。 李準 《馬小翠的故事》:“當天鄉裡派人把 小翠 爹、隊長 嶽保恩 等七八個人都弄來了,結果一問,是幾個富裕中農和他們集體貪污了九千多斤糧食。這個大私分案揭發後,全鄉群衆開了個大辯論會。”《人民日報》1982.3.17:“﹝縣電業局一位原副局長﹞決定私分福利基金……在群衆中造成很壞影響。”
私分在現代漢語中特指違反規定将公共或集體財物以非公開方式分配給個人或小團體的行為。根據權威詞典及法律定義,其核心含義如下:
私分(sī fēn)指未經合法程式批準,擅自将本屬于國家、集體或單位的財物分割占為己有。該行為具有隱蔽性與非法性,常涉及職務便利下的資産侵占。
示例:
“私分國有資産”指單位負責人擅自将國有資産以獎金、福利等名義分發給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産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等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行為侵害公共財産所有權,需承擔刑事責任。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私分”為“私下分取(公家或集體的財物)”,強調其非公開性與違規性。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明确将“私分國有資産”列為刑事犯罪,界定行為主體與法律責任。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私分”是兼具語言學明确性及法律嚴肅性的術語,其釋義需結合語義規範與司法實踐共同界定。
“私分”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具體使用需結合語境:
私自分配(現代常用義)
指違反規定或公平原則,私下分割利益或資源,通常涉及集體或組織内部的非法行為。例如:
自己應有的分限(古義或較少用)
出自唐宋之問《秋蓮賦》:“榮落有期,私分畢矣。”,指事物自然應有的界限或定數。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用法,可參考漢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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