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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歡迎的人的意思、不受歡迎的人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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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歡迎的人的解釋

外交用語。也稱“不可接受的人”。一國對别國派駐或将派駐的外交官表示不滿和不能接受,常以“不受歡迎的人”為由,要求派遣國收回任命或召回該外交官。

專業解析

“不受歡迎的人”是一個漢語常用短語,指在特定環境或群體中不被接納、不被喜愛的個體。該表達具有以下語言學特征和社會内涵:

一、詞義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核心語素的釋義,“不受”表示“不被接受”,“歡迎”指“高興地接納”,“的人”則強調個體屬性。組合後構成偏正結構短語,凸顯個體因主觀或客觀原因被排斥的狀态。例如在外交場合,該短語可對應國際法術語“persona non grata”(不受歡迎者),指被駐在國拒絕接受的外交人員。

二、語境應用

  1. 社交領域:指因言行失當、價值觀沖突等原因被社交圈排斥的個體,如《社會學研究》指出,群體排斥行為常表現為标籤化特定成員為“不受歡迎的人”。
  2. 國際關系:作為正式外交術語時,需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9條,由駐在國通過書面聲明認定。
  3. 文學表達:魯迅在《彷徨》中塑造的“孤獨者”形象,實質是通過文學手法具象化的“不受歡迎的人”。

三、語義辨析 與“邊緣人”“異類”等近義詞相比,該短語更強調被動态勢,隱含群體主觀排斥的意味。根據《漢語近義詞詞典》釋義,其情感色彩隨語境變化,既可用于客觀描述,也可帶有貶義傾向。

網絡擴展解釋

“不受歡迎的人”是外交領域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及使用場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

該詞指一國對另一國拟派遣或已派遣的外交官表示拒絕接受時使用的正式表述。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接受國有權隨時宣布外交官為“不受歡迎的人”(拉丁語:Persona non grata),且無需說明具體理由。

二、法律依據

  1. 國際法基礎:源自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9條,賦予主權國家拒絕特定外交人員的權利。
  2. 程式特征:被宣布者需在合理期限内離境,派遣國若拒絕召回,接受國可撤銷其外交身份或直接驅逐。

三、使用場景

常見于以下情形:

四、延伸含義

該術語也被文藝作品借用,如2005年意大利電影《不受歡迎的人》通過外交官故事展現政治博弈。

五、與近義詞區别

不同于日常語境中的“不受歡迎”,該術語特指國家層面的正式外交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使用。

注:如需了解具體國際法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及各國外交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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