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交納銅錢抵銷過失。猶罰款。 宋 範仲淹 《答竊議》:“即下法市,則 宗諒 合贖銅,而不當去官。”《元典章·刑部六·諸毆》:“毆打職官,似難贖銅。”
“贖銅”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替代制度,指犯罪者通過交納銅錢或財物來抵銷過失或減免刑罰。其核心含義和背景可概括如下:
基本定義
贖銅即“以銅贖罪”,屬于古代贖刑的一種具體形式。根據和,其本質是通過繳納銅錢(或等價物)替代原有刑罰,類似現代罰款制度。例如宋代範仲淹曾提到“宗諒合贖銅,而不當去官”(),說明官員犯罪時可用贖銅保留官職。
曆史淵源與發展
據記載,贖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舜時期的“金作贖刑”,夏朝正式确立後延續至清代。早期贖刑多用銅錢,後擴展至勞役、物品等。例如元代規定“毆打職官,似難贖銅”(),表明不同罪行對贖銅的適用性存在差異。
社會功能與争議
贖銅制度既為貴族、官員提供免刑特權,也作為國家財政來源。但因其易導緻司法不公,曆代對適用範圍均有嚴格限制,如宋代将“官當”(以官職抵罪)與贖銅并列作為法定換刑形式()。
擴展說明
銅在古代兼具貨币與刑罰度量功能,贖銅金額通常與罪行輕重挂鈎。該制度反映了古代“以財代刑”的法律思想,但實際執行中常受階級地位影響,平民與權貴的贖銅标準差異顯著。
“贖銅”意為用金錢或物品來換取自己所偷或所犯的銅器,以贖回自己的罪過。
贖(赤):左右結構,總筆畫數12。
銅(金):金屬部首,總筆畫數14。
“贖銅”一詞源于古代傳說中的曆史人物——桀,桀為夏朝最後一位暴君。相傳桀盜取了上古神農氏所鑄造的九鼎之一——銅鼎,并用來煮肉宴請賞識他的臣下,這被視為盜竊神權的嚴重罪行。後來,桀認識到了自己的罪過,于是不惜用大量的財物來贖回這個銅鼎,以示悔過。
贖銅(繁體字:贖銅)
古代漢字寫作“贖銅”。
1. 他為了贖銅器,不惜傾其所有。
2. 這個小偷被抓住後,被迫以金錢贖銅器。
贖罪、贖還、贖身、贖回
贖物、贖罪、贖還
偷銅、盜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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