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交納銅錢抵銷過失。猶罰款。 宋 範仲淹 《答竊議》:“即下法市,則 宗諒 合贖銅,而不當去官。”《元典章·刑部六·諸毆》:“毆打職官,似難贖銅。”
“贖銅”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指犯罪者通過繳納一定數量的銅(或折算為銅錢)來抵免應受的肉刑、徒刑或死刑。其核心含義是以財物抵償刑罰,屬于“贖刑”制度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以下是詳細解釋:
“贖”的本義
指用財物換回人身自由或抵銷罪責。《說文解字》:“贖,貿也。”即通過交換抵償。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銅”的象征意義
古代以銅鑄錢,故“銅”代指貨币。唐代以前,贖刑多直接繳納銅(如秦漢),後逐漸演變為繳納銅錢。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諸犯刑者,銅贖。”
適用對象
主要針對非惡性犯罪(如過失殺人、公務失職)或特殊群體(官員、老幼、殘疾人),以“寬刑”體現儒家“恤刑”思想。
來源:《漢書·刑法志》:“贖罪之制,所以待輕過而矜不能者也。”
折算标準
曆代律法明确規定了不同刑罰對應的贖銅數量。例如《唐律》: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贖章”。
社會功能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
部分學者指出“贖銅”實質是刑罰特權化,如沈家本批評:“富者得生,貧者坐死,與公平之義相背。”
來源:沈家本《曆代刑法考·贖刑考》。
參考資料原文鍊接:
“贖銅”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替代制度,指犯罪者通過交納銅錢或財物來抵銷過失或減免刑罰。其核心含義和背景可概括如下:
基本定義
贖銅即“以銅贖罪”,屬于古代贖刑的一種具體形式。根據和,其本質是通過繳納銅錢(或等價物)替代原有刑罰,類似現代罰款制度。例如宋代範仲淹曾提到“宗諒合贖銅,而不當去官”(),說明官員犯罪時可用贖銅保留官職。
曆史淵源與發展
據記載,贖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舜時期的“金作贖刑”,夏朝正式确立後延續至清代。早期贖刑多用銅錢,後擴展至勞役、物品等。例如元代規定“毆打職官,似難贖銅”(),表明不同罪行對贖銅的適用性存在差異。
社會功能與争議
贖銅制度既為貴族、官員提供免刑特權,也作為國家財政來源。但因其易導緻司法不公,曆代對適用範圍均有嚴格限制,如宋代将“官當”(以官職抵罪)與贖銅并列作為法定換刑形式()。
擴展說明
銅在古代兼具貨币與刑罰度量功能,贖銅金額通常與罪行輕重挂鈎。該制度反映了古代“以財代刑”的法律思想,但實際執行中常受階級地位影響,平民與權貴的贖銅标準差異顯著。
駁放猜疑廠臣乘石陳遵投轄重山峻嶺穿築出場叢蘭搭耳帽達觀敦囑飯秦赙賜感戴莫名顧國賀年片厚往薄來穢毛假案江尾降心俯首茭筍集靈台經術居位寇劇诳谝稛載缭眺離詞龍師盲井毛丫頭妙微密令拗性排兒匉訇頻婆破壞潛讓清範清坐岐薛認熟三後紗帳射孔懾詟樞臣説得着熟娴讨覈體力屯窭違科猥下僞作犀帶獅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