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交纳铜钱抵销过失。犹罚款。 宋 范仲淹 《答窃议》:“即下法市,则 宗谅 合赎铜,而不当去官。”《元典章·刑部六·诸殴》:“殴打职官,似难赎铜。”
“赎铜”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犯罪者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铜(或折算为铜钱)来抵免应受的肉刑、徒刑或死刑。其核心含义是以财物抵偿刑罚,属于“赎刑”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以下是详细解释:
“赎”的本义
指用财物换回人身自由或抵销罪责。《说文解字》:“赎,贸也。”即通过交换抵偿。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铜”的象征意义
古代以铜铸钱,故“铜”代指货币。唐代以前,赎刑多直接缴纳铜(如秦汉),后逐渐演变为缴纳铜钱。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刑者,铜赎。”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非恶性犯罪(如过失杀人、公务失职)或特殊群体(官员、老幼、残疾人),以“宽刑”体现儒家“恤刑”思想。
来源:《汉书·刑法志》:“赎罪之制,所以待轻过而矜不能者也。”
折算标准
历代律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刑罚对应的赎铜数量。例如《唐律》: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赎章”。
社会功能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
部分学者指出“赎铜”实质是刑罚特权化,如沈家本批评:“富者得生,贫者坐死,与公平之义相背。”
来源: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赎刑考》。
参考资料原文链接:
“赎铜”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种刑罚替代制度,指犯罪者通过交纳铜钱或财物来抵销过失或减免刑罚。其核心含义和背景可概括如下:
基本定义
赎铜即“以铜赎罪”,属于古代赎刑的一种具体形式。根据和,其本质是通过缴纳铜钱(或等价物)替代原有刑罚,类似现代罚款制度。例如宋代范仲淹曾提到“宗谅合赎铜,而不当去官”(),说明官员犯罪时可用赎铜保留官职。
历史渊源与发展
据记载,赎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舜时期的“金作赎刑”,夏朝正式确立后延续至清代。早期赎刑多用铜钱,后扩展至劳役、物品等。例如元代规定“殴打职官,似难赎铜”(),表明不同罪行对赎铜的适用性存在差异。
社会功能与争议
赎铜制度既为贵族、官员提供免刑特权,也作为国家财政来源。但因其易导致司法不公,历代对适用范围均有严格限制,如宋代将“官当”(以官职抵罪)与赎铜并列作为法定换刑形式()。
扩展说明
铜在古代兼具货币与刑罚度量功能,赎铜金额通常与罪行轻重挂钩。该制度反映了古代“以财代刑”的法律思想,但实际执行中常受阶级地位影响,平民与权贵的赎铜标准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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