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任書寫、抄寫工作的人員。 唐 元稹 《同州奏均田狀》:“昨因農務稍暇,臣遂設法各令百姓自通手實狀,又令裡正書手等傍為穩審,并不遣官吏擅到村鄉。” 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續集·支諾臯中》:“其案下書手 蔣古 者,忽心痛暴卒。”《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難逢夫》:“ 趙昂 拿着 沉 家銀子,與刑房吏一百兩,書手八十兩,掌案的先生五十兩,門子五十兩。” 清 黃丕烈 《士禮居藏書題跋記續·<安南志略>十九卷鈔本》:“餘從 袁 本倩書手傳録,兼臨校語,復自為依樣點定,誠希有之本也。”
"書手"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層積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該詞主要包含三重語義維度:
文書抄錄者(唐宋時期主流用法) 指古代官府或民間專職從事文字謄寫的人員,常見于公文、契約、典籍的傳抄工作。例如《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記載的"經生書手",即寺院中專職抄寫佛經的文書人員,其職能包含文字校驗與格式規範化處理。
書法創作者(明清文人語境拓展) 在書畫鑒賞領域,該詞轉指代書法作品的創作者。明代董其昌《畫禅室隨筆》中"此卷書手尤精"的評述,即是對書法家藝術造詣的品評,此時詞義已從職業描述轉向藝術價值判斷。
文書代筆者(近現代方言存留) 部分方言區保留"代書人"的引申義,特指為他人代寫書信、訴狀等文書的職業,常見于民國時期市井社會。費孝通《鄉土中國》記錄的江南市鎮"代書攤",即為該職能的現實遺存。
該詞的語義演變軌迹,折射出中國社會文字傳播方式從手工謄抄到機械複制的技術轉型,同時反映出書法藝術從實用技能向審美載體的價值升維過程。
“書手”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指古代從事書寫、抄寫工作的專職人員,屬于書吏的一種,常見于官府或機構中。例如唐代鹽鐵院、縣衙等機構設有此職,負責文書記錄、戶籍整理等工作。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書手”引申為“書法家”,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曆史文獻支持,可能是基于字面的現代衍生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提示:若需查看更多古籍原文案例,可參考、5、7的文獻摘錄。
按軍謗诮鮑參軍貝多标映炳炳烨烨不根蟬機池壍揣挫打醋炭大壑電瞛地道戰錠殼東扭西歪逗嘴對外貿易區笃實犯傷風靡雲湧風顔館伴海底鷗兒海蝕寒疝和會詪詪和膳皇娥黃橼畫一之法湔祓家長作風井牀舊科康裕考驗泐布良常靈氣龍馭上賓胪歡率口免官牛郎星派生跑蹄配號勤幹奇希日禁沈李浮瓜石藓天奬田腳維口食文鲂五時副車顯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