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removed from a position] 免去官職
解除官職。《史記·淮南衡山列傳》:“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宋書·謝靈運傳》:“坐輒殺門生,免官。”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崔秀才》:“ 廉将軍 免官客去, 翟廷尉 復職客來。”
免官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含義的複合詞,指解除官員職務的正式行為。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免官指依法定程式解除官員所擔任的職務,使其喪失原有職權與身份。
二字組合強調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剝離官職身份。
性質:
屬行政處分或法律責任形式,常見于古代律法及現代公務員管理制度。
唐代《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者……免官”,指因貪腐被革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明确“免職”為紀律處分種類之一,對應失職或違紀行為。
程式要求:
需經法定機關(如吏部、監察機構、人事部門)依規審議後執行,非個人可擅自決定。
“免官”與“廢為庶人”并用,标志官員身份徹底剝奪(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置吏律》)。
發展出“免官”“免所居官”等級别,區分全免與降級(《晉書·刑法志》)。
結合“革職”“永不叙用”等細化處罰,形成層級化管理制度(《明會典·吏部》)。
詞語 | 核心區别 | 示例語境 |
---|---|---|
免官 | 強調解除官職的正式性、強制性 | “坐贓免官,禁锢終身” |
罷職 | 側重主動罷免,含問責意味 | “渎職罷職,永不錄用” |
緻仕 | 指官員正常退休,非懲戒性 | “年七十,上表乞緻仕” |
解任 | 中性表述職務解除,可含主動辭職 | “任期屆滿,自然解任” |
“免官”在傳統政治文化中承載道德評判,如:
《史記·酷吏列傳》以“免官”刻畫執法者結局,暗喻權力制衡思想。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代律典、現代法規及權威辭書,具體法律適用以現行條文為準。
“免官”指解除或罷免官職,通常因觸犯律法、失職、政治鬥争或主動辭職等原因引發。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官員被解除職務,失去原有官職。這一行為既包含被動罷免(如因罪責),也包含主動辭職被批準的情況。
曆史背景與用法
常見原因
延伸制度
漢代“禁锢”制度規定,免官者及其親屬可能被禁止再度為官,如兄弟、門生等五服内親屬均受牽連。
免官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的重要懲戒手段,兼具法律與政治屬性,其具體執行方式及後果隨朝代演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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