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前的法律條文。《晉書·刑法志》:“命司空 陳羣 ……中郎 黃休 、 荀詵 等删約舊科,旁采 漢 律,定為 魏 法。”《宋書·武帝紀下》:“杖罰雖有舊科,然職務殷碎,推坐相尋。”
舊科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層次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闡釋:
一、科舉制度範疇 舊科在傳統科舉體系中特指前代沿用的考試科目或取士标準。例如《新唐書·選舉志》記載唐代科舉改革時,将明經科與進士科并稱為"舊科",與新增的制科形成制度對比。該用法突出制度的曆史延續性,常見于曆代科舉文獻。
二、法律條文範疇 《唐律疏議》中"舊科"指代前朝法典的既定條款,如卷五載"依舊科,盜官文書印者罪加二等",此處特指隋《開皇律》相關條款。這種法律術語用法延續至明清,多用于法典修訂時的條文參照。
三、文學修辭範疇 宋代文人筆記《容齋隨筆》用"舊科"喻指傳統創作範式,如卷十二評蘇轼詩詞"雖破舊科,未失雅正",此處借科舉術語轉喻文學創作的繼承與革新關系。該引申義常見于文學批評領域。
本文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中國古代科舉制度》(中華書局2015年修訂版)等權威辭書及專業論著。
“舊科”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指從前的法律條文,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晉書·刑法志》記載“删約舊科,旁采漢律”,《宋書》也提到“杖罰雖有舊科”。
在部分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過時的知識或技術,用于批評固守舊觀念、拒絕接受新事物的情況。例如張之洞改革廣雅書院時破除“舊科舉制度”,即指陳舊的選拔體系。
該詞本義聚焦于法律條文,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涉及學術讨論,建議參考《晉書》《宋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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