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妃妾所生之子。犹树有孽生,故称。《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执鈇鑕,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僕庶孽之事也。” 何休 注:“庶孽,众贱子,犹树之有孽生。”《史记·商君列传》:“ 商君 者, 衞 之诸庶孽公子也。” 康有为 《上清帝第二书》:“譬犹父有重病,庶孽知医,虽不得汤药亲尝,亦欲将验方呈进。”
庶孽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复合词,主要包含以下释义:
庶指旁支、非嫡系,《说文解字》释为“屋下众也”,引申为家族旁系子孙;孽本义为旁出的枝芽(《说文》:“庶子也”),后特指非正妻所生的子女。两字组合后,庶孽专指古代宗法制度中妾室或非正妻所生的子女,其身份低于嫡子,无家族继承优先权《汉语大词典》第7卷。
在周代以降的宗法体系下,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原则。庶孽因非“嫡出”,在政治权利(如爵位、封地继承)、祭祀资格及家族地位上均受限制。《史记·商君列传》载“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即反映卫国公室庶子的身份《史记·卷六十八》。
庶孽阶层常被边缘化,故衍生出卑微、非正统的象征意义。如《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注:“庶孽,众贱子,犹树之有孽生”,以树木旁枝喻其地位。明清小说中亦用“孽庶”形容身份低微者《汉语大词典》引例。
该词多见于史书及礼制文献,如:
(注:因古籍原始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采用纸质权威出版物信息,符合学术引用规范。)
“庶孽”是古代宗法制度中的特定称谓,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如下:
“庶孽”指妃妾所生之子,即非正妻(嫡妻)生育的儿子。该词由“庶”和“孽”组合而成:
宗法制度中的身份
古代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庶孽因非嫡出,地位较低,通常无法继承爵位或家族主导权。如《韩非子》提到“庶孽卑,宠无藉”,强调其政治弱势。
文献例证
该词现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学作品中,描述古代家族、权力结构中的身份差异,日常口语中已罕见。
如需更详细的古籍原文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公羊传》《韩非子》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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