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自首者免罪。《資治通鑒·唐則天後長安四年》:“準法首原。” 胡三省 注:“法,自首者原其罪。”《續資治通鑒·宋英宗治平三年》:“郡兵番戍,室家留營多不謹,夫歸輒首原, 抗 下令,悉按以法,戍兵感之。”
"首原"一詞在現行權威漢語詞典中未見明确收錄,需結合構詞法與古籍用例進行考釋。該詞由"首"與"原"複合構成:
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第12冊第103頁、《故訓彙纂》(中華書局)第1726頁等專業辭書獲取更詳細考據。古籍電子資源可參考中國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需注冊訪問)。
“首原”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是“自首者免罪”,具體解釋如下:
“首”指自首,“原”為赦免、寬恕之意。合指犯罪者主動自首後,根據法律規定可免除或減輕刑罰。
唐代法典
出自《資治通鑒·唐則天後長安四年》:“準法首原。”胡三省注解:“法,自首者原其罪。”說明唐代法律已明确自首免罪的規定。
宋代沿用
如《續資治通鑒·宋英宗治平三年》記載,戍兵家屬因行為不端被治罪,但戍兵歸來自首後得以赦免,體現該制度在宋代的實踐。
“首原”反映了古代法律中“寬嚴相濟”的治理思想,與現代刑法中“自首從寬”原則有相似性。這一制度對後世司法實踐産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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