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自首者免罪。《资治通鉴·唐则天后长安四年》:“準法首原。” 胡三省 注:“法,自首者原其罪。”《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郡兵番戍,室家留营多不谨,夫归輒首原, 抗 下令,悉按以法,戍兵感之。”
"首原"一词在现行权威汉语词典中未见明确收录,需结合构词法与古籍用例进行考释。该词由"首"与"原"复合构成:
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第12册第103页、《故训汇纂》(中华书局)第1726页等专业辞书获取更详细考据。古籍电子资源可参考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需注册访问)。
“首原”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是“自首者免罪”,具体解释如下:
“首”指自首,“原”为赦免、宽恕之意。合指犯罪者主动自首后,根据法律规定可免除或减轻刑罚。
唐代法典
出自《资治通鉴·唐则天后长安四年》:“準法首原。”胡三省注解:“法,自首者原其罪。”说明唐代法律已明确自首免罪的规定。
宋代沿用
如《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记载,戍兵家属因行为不端被治罪,但戍兵归来自首后得以赦免,体现该制度在宋代的实践。
“首原”反映了古代法律中“宽严相济”的治理思想,与现代刑法中“自首从宽”原则有相似性。这一制度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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