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gn;subscribe] 在文件、條約、憑證等上籤字
籤署聯合公報
(1).官名。 宋 置。即籤書。 宋 範仲淹 《舉許渤籤署陝府判官事狀》:“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籤署 陝府 判官廳公事。”《續資治通鑒·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癸巳,以樞密直學士 石熙載 籤署院事。籤署樞密院事自 熙載 始。” 陳垣 《史諱舉例·避諱改前代官名例》:“籤書本作籤署, 張齊賢 ……諸人,皆除籤署,或同籤署,史家避 英宗 諱‘曙’,追改為書。”參見“ 籤書 ”。
(2).在文件、條約或憑證上籤字。 巴金 《利娜·第十四封信》:“我想他一定引我到辦公室去籤署一張釋放 波利司 的命令。我心裡非常高興。”
“籤署”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籤字确認的規範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在正式文件或法律文書上親筆書寫姓名并加蓋印章的行為,用以表明責任主體對文件内容的認可與承擔。該詞由“籤”與“署”兩個語素構成:“籤”原指竹簡時代書寫标記的動作(《說文解字》釋為“書署也”),後引申為署名;“署”在秦漢時期特指官府處理公務的場所,延伸出公務文書辦理的涵義(《漢書·鄭當時傳》顔師古注)。
在應用層面,籤署行為具有三重法律屬性:
當前籤署形式已衍生出電子簽名、生物識别簽名等新型态,但均需符合國家密碼管理局《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設定的技術标準。對于跨境文件,還需遵循《海牙公約》關于認證手續的特殊規定。
籤署是一個常用于法律或正式場合的詞語,其含義和相關要點如下:
核心含義
指在文件、條約、憑證等正式文書上籤字或蓋章,表示對内容的認可或同意。例如合同、聯合公報等文件需通過籤署生效。
形式
包括籤字、蓋章或兩者結合,不限于單一形式。
法律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提到合同内容需明确當事人信息、标的、數量等條款,而籤署是确認這些條款的關鍵步驟。
生效條件
籤署後文件即具備法律效力,籤署人需承擔相應責任。例如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籤署後公布實施。
籤署 vs 籤訂
籤署 vs 籤字
籤字是籤署的具體行為,而籤署更具法律程式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籤署的英文表達(如“execute”在法律文件中的使用),可參考國際協議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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