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ffectiveness for a given period of time]∶指在一定時期内能夠發生的效用
組織生産活動要注重時效
(2) [aging]∶金屬或合金在大氣溫度下經過一段時間後,由于過飽和固溶體脫溶和晶格沉澱而使強度逐漸升高的現象
(3) [prescription]∶法律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限
(1).指在一定時間内能起的作用。 徐特立 《各科教學法講座·前言二》:“不要因為過去的書本失了時效,而今天的臨時書本缺乏正确性,因而輕棄書本。”《人民日報》1953.12.28:“同時又不失時效地組織群衆生産活動,以求得在群衆熱情的擁護下把幾項工作同時做好。”
(2).法律所規定的有關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限。
"時效"是現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與日常用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闡釋:
指法律規定的事實狀态持續存在達到特定期間後,即産生相應法律後果的制度。主要分為兩類:
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請求權,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如《民法典》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
非所有權人公開、持續占有他人財産達到法定期限(動産5年/不動産20年),可依法取得所有權。
指事物在一定時間内所具備的有效價值或效力,強調時間與效用的關聯性:
參考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第1182頁對"時效"的法律定義及日常用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至第一百九十九條關于訴訟時效的條款;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法律語言學通論》對時效制度的語義分析。
“時效”一詞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民事時效
刑事時效
指金屬或合金在特定溫度下因過飽和固溶體脫溶和晶格沉澱而強度升高的現象,分為自然時效(室溫)和人工時效(加熱)。
指時間限制或有效期,常見于:
時效制度的共性包括:
可通過法律條文、材料處理規範或協議約定查詢具體時效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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