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說井田制中一井所納的稅粟。《周禮·地官·旅師》:“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閒粟。” 鄭玄 注:“耡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一說,農民合耦于耡,納粟少許,以待饑年之用,名“耡粟”。 孫诒讓 正義引 江永 曰:“耡粟者,農民合出之,因合耦於耡,故名耡粟,正猶 隋 唐 社倉、義倉,每歲出粟少許,貯之當社,以待年饑之用者也。旅師所聚,以耡粟為主,耡粟無多,恐不足以給,又以載師之屋粟、閒粟益之。注謂‘耡粟,民相助作’,近之;謂‘一井之中九夫之稅粟’,非也。”
鋤粟是古代中國特有的農業稅收制度術語,指農民以勞役形式代替糧食實物繳納的田賦,核心含義為“通過田間耕作勞役抵充稅粟”。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制度角度分述:
據《漢語大詞典》,“鋤粟”指古代力役稅的一種形式,特指農民在農忙時為官府耕作公田,以此替代應繳納的糧食稅賦(粟)。其中:
該制度體現了“以役代稅”的實物稅特征,盛行于戰國至秦漢時期。
起源與依據
《周禮·地官·司徒》載:“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鋤粟之征,以力役代粟也。” 說明其屬周代“九賦”制度之一,農民需定期為公田提供耕作勞役,産出歸官府所有,以此抵稅。
運作方式
據《中國古代典章制度大辭典》,農民按戶籍被征調至“公田”勞作,每戶每年服役天數依田畝數量而定,如《漢書·食貨志》記:“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鋤粟歲三日”,即成年男子每年需服三日耕作役。
結論:鋤粟是中國古代農業稅制的特殊形态,本質是勞役抵稅制度,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核心指向“力役代賦”的農業生産關系。
“鋤粟”是中國古代井田制中的一種稅收或互助制度,具體含義存在不同解釋,主要依據《周禮·地官·旅師》的記載。以下是詳細解析:
“鋤粟”一詞出自《周禮·地官·旅師》中的“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閑粟”,其核心含義與井田制下的稅收或民間互助相關。
稅粟說
漢代鄭玄注解認為,鋤粟是井田制中“一井九夫”所繳納的稅粟。即每井(約九戶)需将部分糧食作為稅收上交,屬于國家財政征收範疇。
互助儲備說
清代學者孫诒讓引江永觀點提出,鋤粟是農民在耕作時(“合耦于鋤”)共同繳納少量糧食,用于饑荒年間的赈濟,類似于隋唐時期的“社倉”“義倉”。這種解釋更強調民間互助性質。
兩種解釋的分歧在于對《周禮》原文的解讀:稅粟說側重國家稅收體系,互助說則偏向民間自治行為。現代學者多結合兩者,認為鋤粟可能兼具稅收與地方儲備雙重屬性。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周禮》原文及鄭玄、孫诒讓的注疏,或對比研究古代田制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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