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受賄而包庇。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清丈·總論》:“弓正有囑託賄庇之需。”
"賄庇"是漢語中的合成詞,由"賄賂"與"庇護"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收買等手段,為他人提供非法保護或掩蓋其違法行為的行為模式。該詞屬于法律與道德交叉領域的貶義詞彙,具體可從三方面解析:
詞源構成 "賄"本義指財物,《說文解字》釋為"財也"(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漢語詞典》),後引申為用財物買通他人;"庇"在《康熙字典》中注為"蔭也,托也",即遮蔽保護之意(來源:中華書局《康熙字典》電子版)。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強調通過利益輸送達成包庇目的。
法律界定 根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刑法條文)。這與"賄庇"的核心行為特征完全契合,體現權力與利益的非法交換。
社會應用 在反腐敗實踐中,"賄庇"常表現為公職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通過僞造證據、違規減刑等手段包庇犯罪(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例庫)。這種行為破壞司法公正,屬于監察機關重點查處的職務犯罪類型。
該詞雖未正式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但其構詞符合漢語複合詞生成規律,且在司法文書、廉政教育等專業場景中具有明确指向性。
“賄庇”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及詳細解釋如下:
“賄庇”指通過賄賂手段包庇他人,通常用于描述為掩蓋錯誤、過失或違法行為而進行財物賄賂的行為。例如,官員受賄後庇護罪犯,或利用財物掩蓋自身或他人的過失。
該詞至今仍用于批評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尤其在司法、行政監管等領域,強調“權錢交易”對社會公正的危害。
賄庇的核心是“以財換庇”,既可能涉及具體違法行為,也可泛指掩蓋一般過失,本質是破壞公平與法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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