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建時代科舉考試以律義為内容出試題,叫“試律”。《新唐書·選舉志上》:“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宋史·選舉志一》:“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復帖經。”
(2).即試帖詩。 嚴複 《救亡決論》:“超俗之士,厭製藝則治古文詞;惡試律則為古今體。” 姚華 《論文後編》:“排律之長者,韻可累百,是為長排,短則六韻,試律用之。”參見“ 試帖詩 ”。
試律是中國古代科舉考試中專用于命題作詩的文體形式,又稱“試帖詩”。其核心特征是以五言或七言律詩為固定格式,内容多圍繞經史典籍中的典故或帝王指定的題目展開,要求考生在嚴格的聲韻、對仗規範中展現學識與文采。
從曆史源流看,試律定型于唐代科舉,《新唐書·選舉志》記載永隆二年(681年)起進士科加試雜文兩篇,其中即包含律詩創作。清代趙翼《陔餘叢考》指出,宋代以後試律更加強調“以經義為骨,以聲律為衣”的寫作範式。
該文體的典型結構包含:
文學價值層面,《中國詩學大辭典》評價試律“雖多應制之作,然精于格律者亦見功力”,王夫之《姜齋詩話》則批評其“束縛性靈,徒具形骸”。這種文體對古代文人創作能力訓練産生深遠影響,但文學創造性常受诟病。
試律是中國古代科舉考試中的術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科舉考試中的法律測試
指科舉考試中以法律條文(律義)為内容的試題。例如唐代明法科考試要求考生掌握《唐律》等法律知識,宋代進士科也曾将“試律義”納入考試範圍。
試帖詩的别稱
試律也指科舉中的試帖詩,即按固定格式(如五言六韻排律)創作的命題詩歌。這類詩歌要求嚴格押韻,内容多歌功頌德,清代尤為盛行。
補充說明
兩種含義均體現科舉考試的規範性:前者側重法律實務能力,後者測試文學素養。相關曆史細節可參考《新唐書·選舉志》《宋史·選舉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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