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建时代科举考试以律义为内容出试题,叫“试律”。《新唐书·选举志上》:“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宋史·选举志一》:“八年,进士、诸科始试律义十道,进士免帖经。明年,惟诸科试律,进士復帖经。”
(2).即试帖诗。 严复 《救亡决论》:“超俗之士,厌製艺则治古文词;恶试律则为古今体。” 姚华 《论文后编》:“排律之长者,韵可累百,是为长排,短则六韵,试律用之。”参见“ 试帖诗 ”。
试律是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中专用于命题作诗的文体形式,又称“试帖诗”。其核心特征是以五言或七言律诗为固定格式,内容多围绕经史典籍中的典故或帝王指定的题目展开,要求考生在严格的声韵、对仗规范中展现学识与文采。
从历史源流看,试律定型于唐代科举,《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永隆二年(681年)起进士科加试杂文两篇,其中即包含律诗创作。清代赵翼《陔余丛考》指出,宋代以后试律更加强调“以经义为骨,以声律为衣”的写作范式。
该文体的典型结构包含:
文学价值层面,《中国诗学大辞典》评价试律“虽多应制之作,然精于格律者亦见功力”,王夫之《姜斋诗话》则批评其“束缚性灵,徒具形骸”。这种文体对古代文人创作能力训练产生深远影响,但文学创造性常受诟病。
试律是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中的术语,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科举考试中的法律测试
指科举考试中以法律条文(律义)为内容的试题。例如唐代明法科考试要求考生掌握《唐律》等法律知识,宋代进士科也曾将“试律义”纳入考试范围。
试帖诗的别称
试律也指科举中的试帖诗,即按固定格式(如五言六韵排律)创作的命题诗歌。这类诗歌要求严格押韵,内容多歌功颂德,清代尤为盛行。
补充说明
两种含义均体现科举考试的规范性:前者侧重法律实务能力,后者测试文学素养。相关历史细节可参考《新唐书·选举志》《宋史·选举志》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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