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好的財物。 晉 葛洪 《抱樸子·道意》:“不可以巧言動,不可以飾賂求。”
飾賂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由“飾”(修飾、掩蓋)與“賂”(賄賂)組合而成,指通過財物賄賂以掩飾罪行或過錯的行為。其核心含義為“用財物行賄以掩蓋真相”,強調賄賂的掩飾性目的。
詞義解析
“飾”取“粉飾、遮掩”之義(《說文解字》:“飾,刷也”),引申為掩蓋過失;“賂”指以財物收買(《玉篇》:“賂,遺也”)。合指通過賄賂手段隱瞞惡行或錯誤,常見于古代司法與官場語境。
典籍書證
現代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飾賂”釋義為“行賄以求免罪”,屬貶義詞,多用于批判性語境(如司法腐敗、官場潛規則)。
提示:因該詞屬生僻古語,現代漢語使用極少。如需深入考據,建議查閱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紙質版或權威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
“飾賂”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shì lù,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解釋:
根據漢典、查字典等權威來源(、、),“飾賂”指“美好的財物”。例如晉代葛洪《抱樸子·道意》中提到:“不可以巧言動,不可以飾賂求”,意為不能用巧言或財物打動、謀求。
部分來源(如)将其解釋為“通過僞裝或賄賂謀求私利”的貶義成語()。但這一釋義未見于權威典籍,可能是對“飾”(掩飾)和“賂”(賄賂)的拆分引申,需謹慎使用。
該詞結構為并列式(“飾”指修飾,“賂”指財物),需注意與“賄賂”一詞區分。後者強調用財物收買,而“飾賂”更偏向財物本身的價值屬性。
建議在正式寫作或古籍研究中,以權威詞典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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