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義理和章法。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藝文二》:“觀其字音韻次序,皆有理法。”《儒林外史》第十六回:“但昨看 匡迥 的文字,理法雖略有未清,才氣是極好的。” 夏丏尊 葉聖陶 《文心》十八:“ 沉先生 是通曉文章的理法的。”
(2).禮法;倫6*理規範。《水浒傳》第三三回:“量 劉高 不才,頗識些理法……我二人也無甚言語争執,此是外間妄傳。”《紅樓夢》第九十回:“那 金桂 素性為人,毫無閨閣理法。” 康有為 《上海強學會章程》:“萬國史學、萬國公法、萬國政教理法……皆聽人自認,與衆講習。”
(3).規律;法則。 ********* 《研究曆史的任務》:“應當解釋記錄,尋出那些事實間的理法。”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一篇第二章第二節:“《易傳》的作者把《易》的辯證觀展開了,他是約略探尋到自然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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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綜合多個來源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核心釋義:
義理和章法
多指文章或學術的規範與邏輯結構。例如宋代沈括在《夢溪筆談》中提到“觀其字音韻次序,皆有理法”,強調文字排列的合理性;《儒林外史》中評價文章時也以“理法”為重要标準。
禮法或倫理規範
指社會行為準則與道德約束。如《水浒傳》中劉高自稱“頗識些理法”,體現對規矩的遵守;《紅樓夢》批評金桂“毫無閨閣理法”,則指向傳統女性行為規範。
規律與法則
現代語境中擴展為自然或社會的客觀規律。李大钊在曆史研究中提出需“尋出事實間的理法”;郭沫若分析《易經》時也提到“自然的理法”。
補充說明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典文獻和現代研究的解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夢溪筆談》《儒林外史》等原著。
《理法》是一個合成詞,由兩個單字組合而成,分别是“理”和“法”。這個詞的意思是指根據一定的原理和規則進行推理和發現事物的真理。
單字“理”的部首是“玉”,拆分為3個筆畫;單字“法”的部首是“水”,拆分為8個筆畫。
《理法》一詞最早出現在《尚書·洪範》之中,推測引用于古代儒家經典論述。
《理法》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理法」。
古代的漢字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根據傳統的正字法,單字“理”在古代寫作“理”,而“法”在古代寫作“法”。
1. 教育是培養人們運用理法學習和思考的過程。
2. 他遵循着理法,成功地解決了這個難題。
1. 理性:指運用理性思維、推理和分析來對待問題和做出決策。
2. 法律:指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來規範社會行為的規則。
3. 理解:指通過深入思考和推理來理解事物的真實含義。
4. 法則:指事物運行、發展過程中的一定規律和規則。
1. 原理: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規律和原因。
2. 方法:指達成某個目标或解決問題所采取的具體步驟和途徑。
1. 無理:指不合邏輯、無法推理或無法理解的言行舉止。
2. 無法:指無法應用或實施的規則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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