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的意思、理法的詳細解釋
理法的解釋
(1).義理和章法。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藝文二》:“觀其字音韻次序,皆有理法。”《儒林外史》第十六回:“但昨看 匡迥 的文字,理法雖略有未清,才氣是極好的。” 夏丏尊 葉聖陶 《文心》十八:“ 沉先生 是通曉文章的理法的。”
(2).禮法;倫6*理規範。《水浒傳》第三三回:“量 劉高 不才,頗識些理法……我二人也無甚言語争執,此是外間妄傳。”《紅樓夢》第九十回:“那 金桂 素性為人,毫無閨閣理法。” 康有為 《上海強學會章程》:“萬國史學、萬國公法、萬國政教理法……皆聽人自認,與衆講習。”
(3).規律;法則。 ********* 《研究曆史的任務》:“應當解釋記錄,尋出那些事實間的理法。”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一篇第二章第二節:“《易傳》的作者把《易》的辯證觀展開了,他是約略探尋到自然的理法。”
詞語分解
- 理的解釋 理 ǐ 物質本身的紋路、層次,客觀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條理。事理。 事物的規律,是非得失的标準,根據:理由。理性。理智。理論。理喻。理解。理想。道理。理直氣壯。 自然科學,有時特指“物理學”:理科,數理化。理療。 按事物本身的規律或依據一定的标準對事物進行加工、處置:理財。理事。管理。自理。修理。總理。 對别人的言行作出反應:理睬。答理。 古代指獄官、法官。 姓。 筆畫數:; 部首:王;
- 法的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憲法(國家的根本大6*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遙法外。 處理事物的手段:辦法。設法。手法。寫法。 仿效:效法。 标準,規範,可仿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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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理法”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理”和“法”兩個字構成,其含義豐富且層次分明,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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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字義與合成:
- 理: 本義指玉石内部的紋路,引申為事物的條理、規律、道理、準則。在哲學和倫理層面,常指宇宙萬物運行的法則、道德的根本原則(如“天理”、“道理”)。《說文解字》釋“理”為“治玉也”,即順着玉的紋路加工,後引申為條理、道理。
- 法: 本義指刑法、法律、法令,引申為規則、标準、方法、模式、效法。《說文解字》釋“法”為“刑也”,即規範行為的準則。
- 合成“理法”: 将“理”的規律性、道理性與“法”的規範性、規則性相結合,意指既符合内在規律、道理,又具備外在規範、準則的一套體系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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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理法”的核心含義可以概括為:
- 道理與法則的結合: 指事物内在的規律(理)與外在的規範(法)的統一體。它強調行為或事物不僅要合乎客觀規律或道德倫理(理),也要符合既定的規則、律令或程式(法)。
- 事理與法度: 指處理事情所依據的道理和應遵循的規矩、法度。
- 規律與規則: 指自然界或社會運行中存在的普遍規律以及人為制定的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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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應用與引申義:
- 哲學/倫理學層面: 常指宇宙的根本法則和道德的最高準則。例如,宋明理學所探讨的“天理”及其在人間的體現(禮法、倫理規範),即可視為“理法”。朱熹認為“理”是事物的所以然和所當然,“法”是體現“理”的具體規範。
- 法律/社會規範層面: 指法律條文、規章制度以及社會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強調法律應建立在公理、正義(理)的基礎之上,而行為必須遵守法律(法)。例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體現了法律(法)應基于公理(理)并普遍適用。中國古代律法(如《唐律疏議》)常将儒家倫理(理)融入法律條文(法)。
- 技藝/方法層面: 指某一領域(如藝術、武術、工藝、醫學等)所遵循的基本原理、規律和具體操作方法、技巧。例如,書法中的筆法、結構法則可稱為“書理法度”;中醫診療需遵循陰陽五行之理和具體的辨證施治之法。
- 日常用語層面: 指做事的道理和規矩、行為合乎情理與規範。例如,“他辦事很講理法”,意指其行為既合乎情理,又遵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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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概念辨析:
- 理 vs 法: “理”更偏向内在的、普遍的、形而上的規律或道理;“法”更偏向外在的、具體的、人為制定的規則或方法。“理法”則強調二者的結合與統一。
- 理法 vs 法律: “法律”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指國家制定的強制性規範。“理法”的含義更廣,不僅包含法律,還包含道德倫理、自然規律、技藝原理等非強制性的“理”的層面。
- 理法 vs 道理: “道理”主要指事物的規律、理由或論據,側重于“理”的一面。“理法”則明确包含了“法”(規則、方法)的維度。
“理法”一詞深刻體現了中國文化中“内在規律”與“外在規範”相統一的思維特點。它既指宇宙人生普遍遵循的根本規律和道德準則(理),也指具體實踐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律令和方法(法)。理解“理法”,關鍵在于把握“理”與“法”的辯證關系:法是理的體現和保障,理是法的依據和靈魂。其含義廣泛滲透于哲學思辨、社會治理、法律實踐、文化藝術和日常生活等各個領域。
主要參考來源:
- 《說文解字》 (東漢·許慎):對“理”、“法”二字的本義解釋。
- 《朱子語類》 (宋·朱熹):闡述理學思想中“理”與“法”(禮法規範)的關系。
- 《唐律疏議》 (唐·長孫無忌等):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體現了儒家倫理(理)與法律條文(法)的結合。
- 《現代漢語詞典》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對“理法”作為“道理和法度”的現代釋義。
- 相關學術研究:關于中國哲學、法律史、文化研究中涉及“理”、“法”及“理法”關系的論述。
網絡擴展解釋
“理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綜合多個來源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核心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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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理和章法
多指文章或學術的規範與邏輯結構。例如宋代沈括在《夢溪筆談》中提到“觀其字音韻次序,皆有理法”,強調文字排列的合理性;《儒林外史》中評價文章時也以“理法”為重要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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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或倫理規範
指社會行為準則與道德約束。如《水浒傳》中劉高自稱“頗識些理法”,體現對規矩的遵守;《紅樓夢》批評金桂“毫無閨閣理法”,則指向傳統女性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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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律與法則
現代語境中擴展為自然或社會的客觀規律。李大钊在曆史研究中提出需“尋出事實間的理法”;郭沫若分析《易經》時也提到“自然的理法”。
補充說明
- 該詞在文學、哲學、社會學等領域均有應用,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 部分網頁(如、7)提到“處理法”“法律”等用法,屬于現代延伸義,但非核心釋義。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典文獻和現代研究的解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夢溪筆談》《儒林外史》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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