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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的意思、理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理法的解釋

(1).義理和章法。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藝文二》:“觀其字音韻次序,皆有理法。”《儒林外史》第十六回:“但昨看 匡迥 的文字,理法雖略有未清,才氣是極好的。” 夏丏尊 葉聖陶 《文心》十八:“ 沉先生 是通曉文章的理法的。”

(2).禮法;倫6*理規範。《水浒傳》第三三回:“量 劉高 不才,頗識些理法……我二人也無甚言語争執,此是外間妄傳。”《紅樓夢》第九十回:“那 金桂 素性為人,毫無閨閣理法。” 康有為 《上海強學會章程》:“萬國史學、萬國公法、萬國政教理法……皆聽人自認,與衆講習。”

(3).規律;法則。 ********* 《研究曆史的任務》:“應當解釋記錄,尋出那些事實間的理法。”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一篇第二章第二節:“《易傳》的作者把《易》的辯證觀展開了,他是約略探尋到自然的理法。”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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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理法”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理”和“法”兩個字構成,其含義豐富且層次分明,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釋:

  1. 基本字義與合成:

    • 理: 本義指玉石内部的紋路,引申為事物的條理、規律、道理、準則。在哲學和倫理層面,常指宇宙萬物運行的法則、道德的根本原則(如“天理”、“道理”)。《說文解字》釋“理”為“治玉也”,即順着玉的紋路加工,後引申為條理、道理。
    • 法: 本義指刑法、法律、法令,引申為規則、标準、方法、模式、效法。《說文解字》釋“法”為“刑也”,即規範行為的準則。
    • 合成“理法”: 将“理”的規律性、道理性與“法”的規範性、規則性相結合,意指既符合内在規律、道理,又具備外在規範、準則的一套體系或原則。
  2. 核心含義: “理法”的核心含義可以概括為:

    • 道理與法則的結合: 指事物内在的規律(理)與外在的規範(法)的統一體。它強調行為或事物不僅要合乎客觀規律或道德倫理(理),也要符合既定的規則、律令或程式(法)。
    • 事理與法度: 指處理事情所依據的道理和應遵循的規矩、法度。
    • 規律與規則: 指自然界或社會運行中存在的普遍規律以及人為制定的具體規則。
  3. 具體應用與引申義:

    • 哲學/倫理學層面: 常指宇宙的根本法則和道德的最高準則。例如,宋明理學所探讨的“天理”及其在人間的體現(禮法、倫理規範),即可視為“理法”。朱熹認為“理”是事物的所以然和所當然,“法”是體現“理”的具體規範。
    • 法律/社會規範層面: 指法律條文、規章制度以及社會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強調法律應建立在公理、正義(理)的基礎之上,而行為必須遵守法律(法)。例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體現了法律(法)應基于公理(理)并普遍適用。中國古代律法(如《唐律疏議》)常将儒家倫理(理)融入法律條文(法)。
    • 技藝/方法層面: 指某一領域(如藝術、武術、工藝、醫學等)所遵循的基本原理、規律和具體操作方法、技巧。例如,書法中的筆法、結構法則可稱為“書理法度”;中醫診療需遵循陰陽五行之理和具體的辨證施治之法。
    • 日常用語層面: 指做事的道理和規矩、行為合乎情理與規範。例如,“他辦事很講理法”,意指其行為既合乎情理,又遵守規則。
  4. 與相關概念辨析:

    • 理 vs 法: “理”更偏向内在的、普遍的、形而上的規律或道理;“法”更偏向外在的、具體的、人為制定的規則或方法。“理法”則強調二者的結合與統一。
    • 理法 vs 法律: “法律”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指國家制定的強制性規範。“理法”的含義更廣,不僅包含法律,還包含道德倫理、自然規律、技藝原理等非強制性的“理”的層面。
    • 理法 vs 道理: “道理”主要指事物的規律、理由或論據,側重于“理”的一面。“理法”則明确包含了“法”(規則、方法)的維度。

“理法”一詞深刻體現了中國文化中“内在規律”與“外在規範”相統一的思維特點。它既指宇宙人生普遍遵循的根本規律和道德準則(理),也指具體實踐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律令和方法(法)。理解“理法”,關鍵在于把握“理”與“法”的辯證關系:法是理的體現和保障,理是法的依據和靈魂。其含義廣泛滲透于哲學思辨、社會治理、法律實踐、文化藝術和日常生活等各個領域。

主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理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綜合多個來源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核心釋義:

  1. 義理和章法
    多指文章或學術的規範與邏輯結構。例如宋代沈括在《夢溪筆談》中提到“觀其字音韻次序,皆有理法”,強調文字排列的合理性;《儒林外史》中評價文章時也以“理法”為重要标準。

  2. 禮法或倫理規範
    指社會行為準則與道德約束。如《水浒傳》中劉高自稱“頗識些理法”,體現對規矩的遵守;《紅樓夢》批評金桂“毫無閨閣理法”,則指向傳統女性行為規範。

  3. 規律與法則
    現代語境中擴展為自然或社會的客觀規律。李大钊在曆史研究中提出需“尋出事實間的理法”;郭沫若分析《易經》時也提到“自然的理法”。

補充說明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典文獻和現代研究的解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夢溪筆談》《儒林外史》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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